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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我省调整个人经营者按期交纳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4 生效日期: 2006-10-24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保险公司
  10月13日,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个人经营者按期交纳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甘地税发[2006]180号),对全省个人经营者按期交纳营业税起征点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一、除甘南州、临夏州、天祝县、肃南县、肃北县、阿克塞县、张家川县外,全省个人经营者按期交纳营业税起征点由现行的月销售额1000元调整为3000元。
  二、上述两州、五县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个人经营者按期交纳营业税起征点由现行的月销售额1000元调整为5000元。
  三、调整后的营业税起征点,原则上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请各保险机构做好与地方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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