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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商业部《关于控制粮食销售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在贯彻中央[1977]46号文件过程中,加以研究执行。
控制粮食销售,压缩不合理的粮食销量,不仅是实现国内粮食收支平衡并有结余方针的一个极其重要方面,而且是关系到稳定农民粮食负担,加强工农联盟的一个大问题。去年以来,各地在控制粮食销售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城镇粮食销量的增长幅度比前两年有所下降,但由于自然灾害的影响和工作上的原因,全国粮食总销量继续上升。这同当前农业生产水平和负担能力是不相适应的。对这种状况要经常保持清醒的认识,千万不能麻痹大意。一定要十分重视控制粮食销售问题,切实加强领导,摆上议事日程。要象抓征购那样把统销工作抓紧,对控制粮食销售的各项措施要狠抓落实。第二、第三季度是粮食销量较多的季节,一定要过细地做工作,在安排好城乡人民生活的前提下,把不合理的销量减下来。不要造成开头放松了,多销了,既成事实,后来再抓,已经晚了。一定要把粮食工作抓紧、抓细、抓好,为实现毛主席提出的立足国内,自力更生,不吃进口粮,收支平衡并有结余的方针而努力。
一九七七年,党中央发了四十六号文件,各级党委十分重视,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开展了整顿统销工作,加强了劳动管理和户口管理,城镇粮食销量猛增的情况有了改变。但是,由于工作进展不平衡,城乡粮食供应中问题还很多,加以自然灾害的影响,粮食总销量仍在上升,预计一九七七年度将达到一千零几十亿斤,这种情况必须引起足够的注意。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四十六号文件精神,实现毛主席提出的立足国内,自力更生,不吃进口粮,收支平衡并有结余的方针,必须以揭批“四人帮”为纲,在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抓紧粮食征购的同时,在安排好人民生活的原则下,严格控制粮食销售,坚决把不合理的销量压下来。
一、清理和压缩计划外用工。
(注解:该条中有关清理和压缩计划外用工的精神现在仍然适用,但该条中所列举的清理一九七八年计划外用工的具体内容,已自行失效。)根据国家计委统计局一九七七年七月三十日普查,全国全民所有制单位实际用工七千八百八十万人,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实际用工一千九百五十一万人。两项合计,共九千八百三十一万人。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实际用工中,没有统计为职工人数的计划外用工有一千六百零三万人,其中一千零二十八万人来自农村。这同当前农业可能提供的商品粮是不相适应的。中央[1977]46号文件明确提出:“对计划外用工,要进行清理,坚决压缩。”去年全国计划会议也提出:“今后城镇用工,基本上不从农村招收。已经使用的计划外用工要进行清理,属于农村户口的要坚决动员他们回到农业第一线去。”我们要认真贯彻这一精神,在今年内,将计划外占用的来自农村的一千万人,要积极动员一部分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加强农业第一线。建议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专门班子,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规划,狠抓落实。计划外用工清退以后,他们的工作,应当依靠提高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来解决。
所有地方、部门和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不准突破,不准擅自招收计划外人员。各省、市、自治区要在下达增加职工计划的同时,相应下达粮食供应通知书,并逐级落实到基层单位。凡是没有省、市、自治区增加职工计划和粮食供应通知书的,国家一律不供应粮食。
二、压缩补助粮开支。
城镇人口的口粮定量,总的说不算低,而定量外的补助粮开支却很大,全国一年约十六亿斤。有些地方补助项目繁多,标准偏高,管理不严,浪费不少。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控制补助粮的范围和标准。对城镇的各项补助粮,从一九七八年四月一日起,按非农业人口平均计算,每人每月原则上不超过半斤,现在不足半斤的,不要提高。具体的补助项目、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
三、整顿城镇粮食统销。
(注解:本条中一些规定已被国发。[1984]7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夏季粮油征购和销售工作的通知》和国发[1985]3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下达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所代替。)目前城镇粮食销量大,漏洞多,必须进一步整顿,压缩不合理的销量。
要继续深入开展核实人口、工种、定量的工作,严格执行粮食定量供应制度,做到一人一份粮,干什么工种吃什么定量。由于机械化程度提高,劳动强度减轻的工种,要适当调低粮食定量标准。一九七八年内,要在工矿企业单位全面推广旅大市依靠企业党委、依靠职工群众管理粮食定量的经验。要定期清查工商行业和集体伙食单位的库存粮食、粮票,超过正常周转的部分,一律上缴或顶低供应指标。市场上出售的粮食制成品,不得扩大免收粮票的品种;已经收粮票的,要按实际用粮数量收足粮票。凡是没有搞议价粮收购的地方,不搞议价粮供应;搞议价粮收购和供应的地方,要量入为出,不得动用国家库存。要积极开展工业用粮的节约代用。今后工业用粮要争取做到稳定在现有的水平上,需要增加的部分,要靠开展节约代用和降低粮食消耗来解决。
要加强粮票管理。除全国通用粮票和省、市、自治区地方流通粮票以外,省以下各级都不得印制发行粮票;已经发行的,要在一九七八年年底以前停止发行,逐步用省发行的粮票兑换品来,同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防止突击抢购粮食。少数大城市需要保留的流通期限在一年之内的粮票,经省革委会批准可继续使用,并报商业部备案。要坚决打击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伪造粮票等犯罪活动。
部队所需要的粮食,要保证供应,同时也要进行整顿。部队自己生产的粮食,要加强管理,节约用粮,防止浪费。
四、控制农村粮食销量。
近几年来,农村粮食销量增加过多,必须认真做好工作,严格加以控制。要及时收购,同时安排,切实解决在同一生产队又购又销的问题。要搞好农村社队的粮食分配,余粮队和自足队,不能因为粮食分配不合理,出现缺粮户,要求国家供应粮食;缺粮队也不能因为粮食分配不合理,要求国家多销粮食。受灾地区,要发扬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的精神,依靠样体,生产自救。因灾缺粮,应先使用集体储备粮。生产队解决不了的,再由国家供应。国家供应灾区的粮食,要真正用于缺粮户,不能平均分配,不能挪作他用,更不准干部多吃多占。经济作物集中产区,凡是有条件的都要努力做到粮食和经济作物双丰收、双贡献。蔬菜队,要认真解决方向道路问题,坚持为革命种菜,按计划种菜,保证城市蔬菜供应。对于那些吃菜农粮,搞歪门邪道的,要坚决纠正。新建蔬菜专业队,必须经省、市、自治区批准。迁入蔬菜队的人口,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办理。对蔬菜队的粮食供应,要根据蔬菜交售任务完成的情况,有所区别。收购农副产品的奖售粮,不得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并且要加强管理,严格供应和领取的手续制度,杜绝虚报冒领。对来自农村的社办企事业人员、县办工业的亦工亦农人员、以及县级有关部门用国家事业费支付报酬而在人民公社一级设置的各种人员,国家不供应也不补助粮食。(注解:因灾缺粮的解决方法的规定改按国发[1982]13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执行。该《通知》规定:“对因灾缺粮的,可以实行借销,丰收了再还。”关于奖售粮的规定,改按国发[1984]96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执行。新的规定,“对统购、派购品种、奖售政策继续执行,具体办法可以适当调整;对非统购、派购品种,一律取消奖售。“农副产品计划管理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要调整,应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