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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生猪饲养场(户)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5 生效日期: 2006-06-15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合政办[2006]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畜牧水产局拟定的《合肥市城区生猪饲养场(户)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
合肥市城区生猪饲养场(户)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防止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以清理取缔泔水养猪为重点,依法开展城区生猪饲养场(户)专项治理工作,消除环境污染,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证肉食品卫生质量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
  凡在包河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所属街道行政区域和工业区范围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社居委行政区域范围内,董铺水库和大房郢水库等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城区生猪饲养场(户)一律予以清理取缔。自2006年8月1日起,在上述治理范围内实行生猪禁养。
  各区政府(管委会)是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生猪饲养场(户)的界定和专项治理工作,并对清理取缔后的生猪饲养场(户)场地加强管理。
  三、方法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为4个步骤:
  (一)调查摸底(6月20日至6月30日)
  在前期区农委(农发局)调查的基础上,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街道、社居委对辖区内生猪饲养场(户)再次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做到一户不漏,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市容局、市畜牧水产局。
  (二)宣传发动(7月1日至7月10日)
  1、市市容、畜牧水产、环保、商务、工商、卫生、公安、建委等8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城区生猪饲养场(户)进行专项治理的通告》。
  2、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街道、社居委进场入户,开展宣传教育,发放《致全区生猪饲养场(户)的一封信》,利用墙报、宣传栏张贴《中共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突出宣传泔水养猪和在城区养猪的危害性,努力形成专项治理的强大声势。
  3、市市容、畜牧水产、商务、环保、建委等部门围绕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提高人民群众的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环保意识和文明意识,为治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三)清理取缔(7月11日至7月31日)
  1、自行清理阶段
  凡属清理取缔范围的生猪饲养场(户),必须在《关于对城区生猪饲养场(户)进行专项治理的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理处置生猪饲养场(户)。
  2、集中取缔阶段
  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清理的生猪饲养场(户),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市容等部门统一执法,实施集中清理取缔。
  (四)检查验收(8月1日至8月10日)
  由市市容局牵头组织,市畜牧水产、环保、商务、工商、卫生、公安、建委等部门按照摸底登记的生猪饲养场(户)进行逐一检查、逐一验收消号。未完成清理取缔任务的区,要限期整改,确保清理取缔任务的全面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专项治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市容、畜牧水产部门牵头组织,市商务、环保、工商、卫生、公安、建委等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坚持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凡饲养、屠宰“泔水猪”,经营泔水猪肉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没收,进行无害化处理。市容、商务部门严格餐厨泔水管理,防止泔水流向饲养场(户)。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我市创建文明城市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认真组织实施。
  (二)广泛宣传,全面发动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市市容等有关部门设立泔水养猪举报电话,鼓励和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关注城区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各区政府(管委会)认真做好清理取缔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泔水养猪的危害性,引导教育群众理解和支持清理取缔工作。
  (三)妥善处理,维护稳定
  1、自《关于对城区生猪饲养场(户)进行专项治理的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利用社居委、村土地、居民房屋出租进行生猪饲养的有关合同必须立即终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场地、圈舍出租给饲养者饲养生猪,否则一经发现,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生猪饲养设施,并对生猪进行处理。
  2、妥善处理好有关善后工作。
  (1)对违章搭建的棚舍要依据本市拆除违法建筑的有关规定处理。
  (2)被取缔生猪饲养场(户)内的商品猪可以由饲养场业主自行送定点屠宰场急宰或高温处理,对可种用的公、母猪和乳猪自行迁移3县易地隔离饲养或者出售。
  (3)发现疫情,必须对生猪采取扑杀、销毁。
  (4)取缔后的生猪饲养场(户)要彻底消毒。
  3、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有关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实行生猪禁养后,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防反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房屋、场地及圈舍饲养生猪和出租给他人重新饲养生猪,一经发现坚决取缔。市容部门参照外地经验,抓紧制定我市的餐厨泔水垃圾收集处置办法。市畜牧水产、商务和工商部门不得对城区新出现的泔水养猪进行产地检疫、进入定点屠宰场屠宰和市场销售。
市畜牧水产局
二00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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