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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四川省交通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等单位修订完成的《船闸电气设计规范》,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310-2004,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船闸设计规范(第六篇:电气设计)》(试行)(JTJ266-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的第3.1.1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2.4条、第3.2.8条、第4.1.4条、第4.1.10条、第4.2.2条、第5.1.1条、第5.2.2条、第5.2.6条、第5.2.7条、第5.3.2条、第5.3.3条、第6.1.5条、第6.3.10条、第7.2.1条、第7.2.5条、第7.3.2条、第8.1.1条、第10.1.2条、第10.1.8条和第10.4.1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