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绍政办发[2006]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绍兴市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绍兴市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网点,保障卷烟经营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绍兴市区及绍兴县卷烟零售网点的布局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卷烟零售网点按照人口数量、密度、卷烟消费量以及卷烟营销网络辐射能力等实际情况,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应遵守以下布局规定:
(一)绍兴市区环城路以内(含环城路)的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30米;
(二)绍兴市区环城路以外的其他区域和绍兴县城区街道、集镇的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50米,其中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内的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30米;
(三)自然村按人口比例设置零售点,人口在200人以下的只设1个零售点,200人以上的每超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四)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的卷烟零售点按不超过总摊位数的1%设点,但每一市场卷烟零售点总量不超过10个,间隔距离不小于30米;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能朝市场内、外同时营业的商铺,应当同时符合市场内外间隔距离的规定。
属省政府推行的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的卷烟零售点可不受前款卷烟零售网点数量、间隔距离的限制。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不受第四条卷烟零售网点数量要求的限制,且间隔距离要求可作减半认定:
(一)有规范经营示范作用的连锁经营企业;
(二)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或营业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餐馆);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公民;
(四)原已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城市房屋拆迁等原因需要重新办证的公民。
第六条 中小学校内、与中小学校门口相距50米范围内的商店及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场所,不予设点。
第七条 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如对其经营场所实施装潢、改建的,应当符合本规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间隔距离,是指经营场所门面之间的最近通行距离;分布在设有人行横道的道路两侧的,应通过最近一条人行横道测量通行距离。依据本规定第 五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点不作为间隔距离的测量点。
本规定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实际用于营业场所的面积,不包括仓库、车库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烟草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绍兴市卷烟零售网点布局管理规定》(绍政办发(2004)137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