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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兰县都市计画地区建筑基地法定空地绿化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9 生效日期: 2004-04-2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秘法字第0930052617-B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宜兰县政府府秘法字第0930052617-B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执行都市计画地区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要点规定建筑基地法定空地应实施绿化之工作,特订定本办法。除都市计画或相关法令另有规定外,应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2条 建筑基地内之空地有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扣除其面积后作为检讨绿化面积之基准:

一、指定建筑线之现有巷道退缩地面积。

二、退缩骑楼地供公众通行深度二˙五公尺范围内面积。

第3条 用词定义:

一、绿化:指建筑基地内之空地种植花草树木之行为。

二、绿化面积:指植物枝叶于建筑基地内空地之水平投影面积。

第4条 绿化面积计算基准如下:

一、乔木、棕榈树及特大树依下表计算。(如附表一)二、灌木以实际密植栽植平面面积加百分之二十计算。

三、草皮、草花、地被以均布被覆面积计算。

四、使用植草砖铺筑者,依铺设植草砖面积三分之一计算。

前项各款规定之水平投影面积若有重叠时,以最大水平投影范围计算。

第5条 绿化配置规定如下:

一、以栽植草花、草皮、地被等植生为绿化面积之比例不得大于百分之六十。

二、退缩骑楼地之绿化植生应以临接建筑线垂直深度一百一十四公分范围内为之,且每五公尺范围内,应留设一处净宽度一˙二公尺以上出入口,若不足五公尺应至少留设一处出入口,该出入口不得植生及铺筑植草砖。

第6条 植生覆土置于人工地盘上方时,应同时设置排水、防水及栽植穴等设施,植物生长之最小覆土厚度规定如下:

一、乔木:一百公分。

二、灌木:六十公分。

三、草皮、草花:三十公分。

前项乔木之栽植穴口面积不得小于一平方公尺。

第7条 设计图说应包括下列图表:

一、绿化配置图。

二、剖面图(设置有人工地盘者)。

三、绿化面积计算表(应载明植物种类规格、数量、单位绿化面积及总绿化面积)。

第8条 建筑物于领得使用执照后,其绿化部分若有改变,而依本办法规定计算之绿化面积违反都市计画地区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要点之规定者,本府得依都市计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处罚之。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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