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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31 生效日期: 2005-12-3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科教发[2005]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社团组织、部属单位:
  为加强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促进毕业后医学教育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逐步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经研究决定,成立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委员会)。
  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卫生部、有关部委、部分卫生厅(局)、高等学校、社团组织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代表及专家组成。
  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卫生部的领导下,对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开展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的研究;拟定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执行委员会决议,落实委员会确定的各项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科教司。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为加强和规范毕业后医学教育,成立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委员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在卫生部领导下,对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卫生部委员会的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开展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规划的研究;指导、协调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开展调查研究,为卫生部制定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研究并提出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负责与培训相关的文件调研与论证工作,对省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组织制订专科医师培训各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专业目录;
  五、组织制订各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医师培养标准;
  六、负责制订各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审批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并对各级培训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七、负责全国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关信息,组织工作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
  八、负责亚专科医师培训的考核工作;
  九、统一印制《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和《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并负责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第三章 组 织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条 卫生部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部分卫生厅局、高等学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及专家共同组成。

    第五条 卫生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秘书长1人,委员30人左右。每届任期5年。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部委员会每1-2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情或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在委员会休会期间,由秘书长行使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职责。委员会成员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经委员会秘书长提议,报卫生部批准,可进行调整。

    第六条 卫生部委员会依据专科医师培训普通专科和亚专科专业设置目录,遴选相关专家建立专家资源库。
  卫生部委员会从专家资源库中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小组,承担以下任务:
  一、拟订和修订本专业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细则和培训基地标准;
  二、承担本专业亚专科培训基地评审工作,参与培训基地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三、拟订本专业亚专科医师培训的阶段考核方案,参与实施阶段考核工作;
  四、研究并提出有关普通专科、亚专科医师培训的发展规划和建议;
  五、完成卫生部委员会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卫生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科教司。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卫生部委员会决议,落实卫生部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处理卫生部委员会日常事务;
  二、受理亚专科培训基地申请材料并接受评审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组织各专业专家小组开展评审工作;
  三、负责专科医师培训工作有关的资料、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建立全国专科医师培训数据库;
  四、负责组织各省、区、市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干部培训工作;
  五、负责卫生部委员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和《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的监制和发放;
  六、负责卫生部委员会经费的预算、筹集和管理。
  第四章 经 费

    第八条   卫生部委员会设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经费,实行个人分担、单位支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资等多渠道筹集的方法。

    第九条   卫生部委员会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将另行制订下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卫生部。
附件2: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      蒋作君   卫生部副部长
  副主任委员:     祁国明   卫生部科教司司长
  王环增   卫生部人事司司长
  委员(秘书长):    孟 群   卫生部科教司副司长
  委     员:    姚晓曦   卫生部办公厅主任
  赵自林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司长
  王 羽   卫生部医政司司长
  刘新明   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高思华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司司长
  霍忠厚   总后卫生部科训局局长
  杨 镜   中国医师协会常务副会长
  赵书贵   中华医学会副秘书长
  潘学田   中国医院协会副会长
  张震康   中华口腔医学会会长
  金大鹏   北京市卫生局局长
  张 愈   天津市卫生局局长
  王天瑞   山东省卫生厅厅长
  陈志荣   上海市卫生局局长
  李兰娟   浙江省卫生厅厅长
  姚志彬   广东省卫生厅厅长
  马玉章   宁夏自治区卫生厅厅长
  金连弘   黑龙江省卫生厅厅长
  陈秋立   福建省卫生厅副厅长
  柯 阳   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
  姒建敏   浙江大学副校长
  汪建平   中山大学副校长
  石应康   四川大学附属华西医院院长
  王忠诚   中国工程院院士
  张金哲   中国工程院院士
  方 圻   北京协和医院教授
  文历阳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
  办公室主任(兼):   孟 群  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副司长
  办公室副主任:    解江林  卫生部科技教育司教育处处长
  陆 军  中国医师协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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