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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31 生效日期: 2004-12-3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4〕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案件系统”,即原“税务稽查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已于今年6月在全国各级国家税务局开通运行。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提高运行质量和运行效率,充分发挥该系统对税收检举案件处理过程的监督作用,统一规范工作流程,现通知如下:
  一、“案件系统”依托金税工程系统网络实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县(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级检举案件信息管理。上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通过“案件系统”对下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受理、查处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案件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同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负责该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

  三、“案件系统”在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的受理、处理、审批和案件转办的日常工作流程上设置了“举报业务人员”、“中心主任”、“稽查局局长”(分管举报工作),“税务局局长”(分管稽查工作)职责岗位。各级国家税务局应依照上述职责岗位配置相关机构和人员。即:省、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设主任一人,专职工作人员一至二人;县(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也应有人具体负责案件举报工作,以确保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转。

  四、“税务局局长”负责审批重大、督办、下级呈报案件,并依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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