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成建委发[2006]2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依据《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结合4月19日至25日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确保建筑节能保温隔热系统施工质量,加强建筑节能施工管理,现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建设项目采用的建筑节能保温隔热系统应符合下列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1、《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
2、《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149-2003)
3、《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GB/T 10801.2-2002)
4、《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GB/T1080.1-2002)
5、《建筑外门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16729-1997)
6、《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4-2002)
7、《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JC/T841-1999)
8、《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二、外墙外保温隔热系统进场施工时,应查验型式检验报告和系统耐候性试验报告,外墙粘贴瓷砖时还应查验抗震检测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应符合《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无相关检测报告的系统或子项材料,均不得用于工程建设中。
三、保温隔热系统进场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进行抽样复检,并查验相应的检测报告,核对检测报告和现场材料。
四、鉴于我市目前使用的保温隔热系统大都属于“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范畴,为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安全,现阶段由市墙改办组织专家对供应商提供的保温隔热系统(含门窗)进行评审。市建委根据市墙改办的评审意见对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保温隔热系统予以公示。
评审的具体程序由墙改办另行制定。
五、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将建筑节能施工质量作为重点监督项目之一,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51/5033-2005)。发现建设项目有违反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有关标准、规程等规定的行为,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
六、鼓励保温隔热系统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使用。新材料、新技术在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通过鉴定后的基础上,应申请专项技术论证,通过后方可用于民用建筑。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