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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8-11 生效日期: 1987-08-1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87)财税外字第230号

福建省税务局:
  (87)闽税政三字第522号函悉。关于对外籍人员的房屋以及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拥有的房产,应按照前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在我国境内拥有房产的外籍人员和在内地拥有房产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不在我国境内或内地居住,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房产税;如果其房产所有权已转让给国内亲友或有关企、事业单位,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198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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