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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议组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7 生效日期: 2006-07-07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6〕12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大力精简会议,认真改进会风,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会议组织工作欠周密细致,纪律松弛,会议效果难以保证的问题仍时有发生。根据省政府领导关于进一步做好会议组织工作,严肃会议纪律的指示和最近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对电视电话会议分会场的要求,为进一步改进会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会议效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讲政治、讲大局、负责任、守纪律的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会议组织工作。会前要提前做好会议材料、汇报发言等准备工作。开会时,严格自觉地遵守会议纪律,集中精力开好会,做到严肃认真、高效务实。会后要切实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对所部署的任务,明确责任,制定措施,督促检查,认真完成。
  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确定单位领导和有关同志按时参加会议,不得随意增加、减少人员和不经批准,临时更换参会人员。省政府要求州、市政府和省直部门领导参加的会议,一般情况不得请假。应参加会议的同志确实不能出席的,要提前向会议组织单位说明情况,经报主持会议的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指定其他负责同志出席。会议组织单位应在会前将出席会议人员落实情况报告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
  三、国务院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总理或副总理到会讲话,省长或副省长出席分会场会议的),以及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级委、办、厅、局等部门原则上应由主要负责同志参会。除有紧急事项外,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工作安排应服从于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时间安排,不得以本单位已安排其他工作或会议为由请假。
  四、省政府组成人员、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及州、市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因紧急重要公务、出差或因病、休假等原因,确实不能出席或列席,应提前请假。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向省长请假;州、市政府和省级部门负责同志通过省政府办公厅省长办公室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其他人代替参加会议。
  五、为便于出席和列席会议的领导同志安排工作日程,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的会议应尽早发出会议通知,原则上应提前3天至5天通知参会单位,必要时,可以会议预通知的方式,把会议安排通知参会单位。
  六、召开全省性电视电话会议时,各地分会场要配合主会场电信部门做好全网调试和技术保障工作,服从主会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确保会场内扩音、灯光、电源等设备达到电视电话会议的技术要求。
  七、电视电话会议分会场的布置,要在显著位置按会议要求标明本省或州、市、县(市、区)名称,会场前排要放置出席会议主要负责同志的名签。会场内不得出现公司名称或其他商业性标识。与会人员应提前10分钟进入分会场就座并关闭手机、寻呼机,会议期间不随意交谈和走动。会场要划出记者专用区域,确保不妨碍会议画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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