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德政办发〔2006〕16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德宏州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分类施救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一日
德宏州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分类施救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我州是边疆、山区、民族三位一体的农业州,州县市财政十分困难,属尚不具备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条件的地方,对特殊困难群众要继续实行定期定量和临时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农村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对不同区域、不同对象、不同方面采取分类救助措施,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积极做好向农村低保制度过渡准备,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一)分类施救要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对象,科学划分救助标准,真正突出救助重点,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分类施救必须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既要考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三)分类施救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在救助标准、救助数量上有所区别。
二、救助类别
实施救助要分门别类,按对象分为受灾户救助、特困人员救助等;按内容分为吃、穿、住、医等救助;按时限分为定期救助和临时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一)实施灾害救助要评估受灾对象的损失,考虑受灾对象的自救能力,结合实际,予以适当救助。
因灾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原则上每人每年给予临时补助不低于60元;灾民住房的恢复重建,根据受灾户毁损情况,原则上每户补助300─1000元;吃粮救助,原则上每人每日保证0.5公斤成品粮。
(二)特困户救助,原则上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1.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
2.因病或因残丧失劳动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人员的定期救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750元(含实物折价)。
(三)医疗救助,原则上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1.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困户、五保户每人每年给予10元的补助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2.对尚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特困家庭成员因大病一次治疗过程的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按医疗费用的适当比例(20%─30%)给予医疗救助,但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元。
四、救助办法
(一)分类施救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由本人(户主)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报村民委员会;
2.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复审核实并签署审批意见;
5.按审批意见实施救助。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五保户、特困户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五、救助资金
(一)现行救助资金来源有五个方面:
1.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费、社会救济费(含特困救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
2.本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费、社会救济费(含特困救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
3.接收的社会捐赠款。
4.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一定数额的资金。
5.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二)各类救助使用款项
1.自然灾害救助使用自然灾害救济费和救灾捐赠款。
2.五保供养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特困救助使用社会救济费和社会捐赠款。
4.医疗救助使用社会救济费、社会捐赠款、彩票公益金部分资金及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三)救助资金的发放
1.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发放
(1)乡镇民政办提出发放方案报乡镇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下文;
(2)张榜公布;
(3)由乡镇民政办根据“四公开、一监督”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发放。
2.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
由各乡镇按补助标准定期发放。
3.特困救助资金的发放
由乡镇民政办根据《农村特困户救助证》或《德宏州灾民救助卡》发放,或委托乡镇信用社按季发放。
4.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
(1)农村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民政办发放。
(2)救助对象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如需要住院治疗且家庭无力支付住院费用的,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乡镇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可按当地救助标准预付部分救助资金。
六、组织领导
农村各类社会救助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依据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附则
本办法由德宏州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