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市教秘字第093334046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秘字第093334046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1点;并自函颁日实施
一、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为促进教育国际交流,鼓励本市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以下简称各校)与国外学校交换教师,特订定本实施要点。
二、各校办理交换教师时,应符合下列之目标:
(一)发展多元化之国际交流活动,建构国际化教学环境。
(二)分享教学经验与教学资源,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提升教师外语沟通能力;促进文化互动与学术交流。
(四)强化教师具有专业的素养、开阔的胸襟与恢宏的国际观。
三、各校办理交换教师时,应依下列原则处理:
(一)平等互惠原则:以对等方式,提供交换时间、交换教师人数、方式等。
(二)地区普及原则:发展全方位国际交流,包括不同的国家、地区、城市之学校,分享教学方法、教学专业成长,吸取参访国家教育实务经验。
(三)学术交流原则:经由双向交流进行跨国性教育学术合作,在国际上分享台北市教育的经验与成果。
(四)专业成长原则:交换教师以发展我方之专长与特色,并清楚认知对方之特色,经由国际交流达到相互学习互蒙其利之交流目标。
四、各校办理交换教师之作业程序如下:
(一)办理交换教师之学校,应备妥相关文件,订定计划或备忘录文件,报请教育局核准。
(二)经教育局核准后,各校应组成审议小组,由教师自行申请,或由该校学科教学研究会推荐交换教师,提学校行政会议审议通过,经校长核可转教育局核准。
(三)交换教师之国外学校,需为已向该国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学校,并以同级为原则。
五、申请参加交换教师之资格条件如下:
(一)本市教师:
1.本市公私立学校专任教师,任职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
2.教学专长或经验符合与合作学校订定计划所需之科技、经济、人文、艺术教育或民俗技艺之教师。
3.交换教师之基本语言能力及教学素养,应符合交换学校之要求。
(二)国外教师:
1.由国外学校决定,但须服务成绩优良且具有某项教学专长或经验,可供本市借镜者。
2.由各校依学校发展所需,或由国外合作学校自订,但以具备现代科技、经济、人文、艺术教育或民俗技艺之教师为优先。
3.交换教师基本华语及教学素养,应符合本市及交换学校之要求。
六、各级学校办理交换教师之交换方式如下:
(一)方式:各校单独办理或跨校合作办理均可。
(二)时间:以三个月以上或一年以下为原则。
(三)课务:交换教师原有课务由学校安排代理事宜,得项目报请教育局核准,由学校支付代课钟点费。
七、各级学校办理交换教师之经费来源:
(一)本市交换教师以带职带薪为原则。
(二)合作学校之交换教师在交换学校国家地区所需之机票、生活费及教学研究之相关经费,以学校自筹办理为原则,或由有关单位赞助。
八、交流内涵以「教学演示、主题研讨、观摩实作」等为主,并足以提升教师之专业与教学能力。
九、其它注意事项:
(一)交换学校对于交换教师在交换期间之生活起居、活动安排、入出境安排、讯息搜集等等,应给予相当的协助。
(二)交流期间,教师应搜集交换国家或城市之特色相关资料,交换期满教师返国后,应办理发表会提出交换心得报告经验分享。
(三)办理交换教师之学校,于业务完成后一个月内,应提交相关报告报局备查。
十、办理及参与本活动之有功人员,得依规定办理叙奖事宜。
十一、本要点自函颁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