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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21 生效日期: 2006-08-21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6]31号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减负工作和税费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干部盲目乐观,一些地方农村“三乱”有所抬头,给农民的补贴补助在落实过程中还存在问题,农民反映强烈的征占地补偿、水费简单按面积平摊等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不能满足于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盲目乐观,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减负工作不可懈怠的观念,要根据形势变化,把监管工作重点从“治重、治乱”转移到“防止反弹,维护权益”上来。当前尤其要努力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大治本工作力度,逐步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又要继续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管和控制。二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中,既要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项目出资出劳,把国家投入与农民投工投劳有机结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又要防止超越农民承受能力,违背农民意愿,加重农民负担。三是坚持推进基层民主。通过逐步规范基层民主制度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强化民主监督,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四是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要加强教育,着力构筑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思想和工作防线,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二、明确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五个重点”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继续坚持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当前要重点做好5个方面的监管工作:一是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的出台、项目公示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有法律依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会同省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并公示。涉及多数农民的收费项目要广泛听取农民群众意见。未经公示的,农民有权拒交。二是加强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村社集体收费的监管。将与农民负担有关的承包土地方面的不合理收费纳入监管范围,严禁向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收取土地承包费。农业用水坚持“受益缴费,计量收费”原则,逐步推行计量用水,按方收费。农用电要进一步落实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严格按规定的到户价格标准收取。畜禽防疫等服务性收费坚持签订服务合同,按省批准的价格实行服务收费。农民承包地的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转包金归流转出土地的农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占有。探索建立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管调控机制。农业、农机、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化肥、种子、农机具质量、价格的监管。依法加大市场“打假护农”力度,对利用农事季节哄抬农资价格,牟取暴利的经营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国家有限价或指导性价格的农资品种不得突破限价;“两杂”种子要严格执行省限价。三是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决不能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子。四是开展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监管。各地要对此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各种乱收费一律停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为成员利益接受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服务的,须签订合同,依照合同收取服务费。严禁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乱摊派钱、物和劳务。五是做好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的监管,把农民反映强烈的征地拆迁补偿等涉及农民权益的问题纳入监管范围。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占有、截留、挪用。对农民的各项补贴补偿要及时给付农民,逐步推行“一卡(一折)通”,由乡镇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储蓄卡(或存折)。一户一卡(折)每年将该户应得各项补贴补偿存在卡(折)上。未经农户书面承诺,不得在补贴补偿所得中抵扣税费。
  三、认真落实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适时更新公示内容,除在乡镇、村组统一公示外,收费单位要在收费现场公示。省每年进行一次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我省免收学杂费后,除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对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公费订阅报刊要严格执行“限额制”,不得突破省规定的限额。坚持自愿订阅原则,严禁摊派订阅指标。农村公费订阅报刊每年限额标准为:乡镇不超过2000元,大的乡镇不超过3000元;村级组织不超过500元,大村不超过800元;农村中小学每年公费订阅党报党刊限额标准为:村小学不超过200元,乡镇中心小学不超过1000元,乡镇初中不超过1200元,高(完)中不超过1600元。继续深入贯彻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预防、处置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并公开曝光。根据减负工作考核结果,适时对全省农民负担重点联系市、县进行调整,逐步完善农民负担重点联系对象动态监控机制。
  四、完善农民负担日常监督管理机制,重点治理突出问题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日常监督管理新机制。完善《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制度,在监督卡上登载农民的权益、义务和公示项目。内容包括:农民应承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数额;涉及多数农民和农民最关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农民应当享受的各项补贴、补助。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应当上卡的项目必须上卡,把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作为政务公开和农民维权的有效手段。将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财务和农村审计等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紧密结合,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帐务和村社财务审计、村社干部离任审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结果。继续坚持涉农收费项目“备案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控制住乱收费。每年1月31日前各涉农收费单位要将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管办,县级农民负担监管办要会同成员单位审查备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民负担监管办。继续加强农民负担监测工作,聘请部分农民负担监督员参与监测工作。加强和完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年中和年底分别组织一次行政区域内农民负担检查监督。半年检查重点掌握当年农民负担和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年底检查重点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当年减负工作情况,要按中央要求把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检查采取综合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强化农民负担信访管理,畅通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渠道,建立健全信访受理、督办、处理和反馈制度,做到受理及时、督办得力、处理到位。强化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重点查处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截留平调挪用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以及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土地承包、殡葬、畜禽防疫、计划生育等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的专项治理。今年尤其要重点抓农民反映强烈的农业灌溉水费电费问题的专项治理。对农民负担重、整改不力、农民反映强烈的重点县(市、区)要进行综合治理。
  五、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健全村民民主议事机制
  深入开展对村级组织乱收费行为的综合治理,严禁任何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单位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的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将职责内的对村级组织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公益行为变为有偿服务而向村级组织或农民收费。继续探索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资金的补助力度,确保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等方面的支出,杜绝产生新的债务。村级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确定到县、控制到乡、落实到村,防止“跑冒滴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在进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时必须量力而行,不得突击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增加农民的负担,不准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强制要求村级组织配套。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采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管理村务、约束村民。
  不断探索和健全以“一事一议”为主要形式的村民民主议事机制。逐步建立起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农民筹资筹劳相结合的农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引导农民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一事一议”要坚持群众急需、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的原则。所议事项从议事到实施过程和结果都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全程参与监督权。逐步形成“有事则议,无事不议”,“议能决,决能行”的良好机制。“一事一议”原则上不能突破省规定的上限,即筹资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筹劳每个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一事一议”所作决定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80%以上签名或盖章通过。对一些部分村民受益的事项可在受益村民范围内议,其标准由参与议事的全体村民协商议定并自主实施和监督,所议事项仍需按“一事一议”程序和备案要求办。对个别议定事项,其向村民筹资筹劳部分确需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参与议事的村民意见完全一致的,可在省规定限额标准基础上适当放宽,但必须民主决定减、免、缓对象并落实到人头。这类项目议定后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管办审查备案。县级农民负担监管办要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就该项目的可行性、议事全过程调查当事群众,确保在实施中不出现问题。
  六、加强领导,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继续落实、完善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在新形势下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探索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年底,上一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减负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主要内容包括涉农收费监管、农民权益维护、各项制度建设、案件查处等。对减负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问题较多的地方、部门或单位要实行重点监控,限期整改,确保各项减负政策落到实处。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职能,采取切实措施稳定队伍,保证工作必需的经费和条件,使减负工作持之以恒地开展下去。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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