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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略阳县郭镇小畅沟金矿尾矿库尾渣下泄事故的紧急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7 生效日期: 2006-07-17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明电[200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6年7月14日21时30分左右,汉中市略阳县郭镇小畅沟金矿擅自进入尾矿库挖坝掏取尾渣时,造成尾矿库内尾渣突然失稳下泄,约2000余立方米尾渣流入下游道路和河道内。
  这起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充分暴露出一些基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全排查不认真、不扎实;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非煤矿山企业在市场形势较好、产品价格高位运行的情况下,不顾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规、违章作业生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情况仍相当突出。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袁纯清代省长当即作出批示:“尾矿库安全工作并未完全落实,有必要加大检查与追究力度,否则隐患不除,危害难消。”吴登昌副省长批示:“各级和各部门要切实落实袁省长的指示,切实负起责任,再组织一次尾矿库安全大检查,查找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尾矿库安全。对工作粗疏,不认真落实要求的,将追究市、县政府的监管责任”。赵正永常务副省长、李堂堂副省长也先后作了重要批示。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尾矿库安全隐患的危害性,切实抓好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尾矿库的安全直接影响到下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还有污染环境的问题,一旦发生事故,损失巨大,影响很坏。但一些县、乡领导对此认识不清,工作措施不力,安全生产检查敷衍了事,个别县政府领导甚至有纵容包庇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对抗安全执法的现象,助长了一些矿山企业忽视安全的行为。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加强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切实做到警钟长鸣、居安思危、长抓不懈。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尾矿库危害性的认识,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加大监管工作力度。
  二、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尾矿库安全大检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6)19号)和全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会议的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尾矿库逐一再进行排查,有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立即停产整改或限期整改,各县要组织由县级领导带队的检查组对每一个尾矿库进行认真的检查,检查结束后,逐一建立尾矿库档案。在各县(市、区)检查的基础上,各设区市要由市政府领导带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同时,省上也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一些市、县进行抽查。省、市抽查中,凡发现工作不认真,对上级政府及部门的各项要求不认真落实的,特别是阻碍安全生产执法的人员,要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并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三、切实加大对尾矿库安全监管的力度。按照全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会议精神,各设区市政府要督促各县(市、区)政府认真落实会议精神,切实负起责任,担负起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监管的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危库,应当责令其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对险库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对病库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对没有设计或由无资质单位设计的尾矿库,要先停止排放,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坝体稳定性测试分析,坝体稳定的,再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认真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尾矿库闭库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对闭库后的尾矿库未经论证和批准,不得储水蓄洪。严禁在尾矿坝、库内进行乱采、滥挖、违章建筑的违章作业。
  四、认真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市、县、区政府要督促企业高度重视尾矿库的安全,各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对于从事放矿、筑坝、排洪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同时,要督促企业加强对尾矿库设施的安全管理,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加大隐患整改和排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尾矿库排洪、泄洪设施的维护,确保排洪道的畅通,保证尾矿库的安全运行。
  五、加强对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各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闭库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工程,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不得进行施工。对原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六、认真落实非煤矿山防汛预案。各市、县、区政府要制订本地区的防汛预案并督促矿山企业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切实有效的防汛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备好防汛物资,务必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务到人,各负其责。对忽视预防,疏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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