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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9 生效日期: 2006-07-09
发布部门: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招生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了维护高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保障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现将2006年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新生复查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新生资格审查工作,由各高校领导牵头,成立包括纪委、教务、学生、招生、公安等部门参与的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考生档案转移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招办要按保密规范对考生档案进行密封,招生学校要严格学生档案的检查接收手续。
  三、在新生报到时,要逐一查验入学通知书、准考证、电子档案、身份证、户籍迁移证明等证件材料,和新生本人实行'六对照',若发现不相符现象要认真核查,并且严肃依法依规处理。
  四、新生报到后两周内,各高校要组织专门人员,结合对学生档案的整理工作对考生中学档案、考生电子档案、党团关系中载明的信息,对每一个新生逐一单独当面谈话,核对本人照片和其他重要信息。
  五、新生报到后两周内,全省统一命题,由学校组织不少于两门的文化课考试,考试成绩和高考成绩有较大出入者,要重点核查其原因。
  六、经过上述审查发现有疑问而又无法根据上面材料确认的,调阅考生高考试卷和学生本人的笔迹核对,仍不能确定的,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利用专业手段进行核实处理。
  七、在复查过程中,发现仿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坚决予以清退。清退名单由各高校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录取资格。
  八、对参与舞弊的人员按高考作弊论处,属公职人员者,开除公职,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者的责任。对审查工作不力的高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各高校要在新生报到后1个月内,将新生资格审查工作形成专题报告,报省教育厅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二○○六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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