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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3 生效日期: 2006-07-13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6]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8号)精神,确保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于加快城市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对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方面,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现一体化管理,划分标准和管理模式有了新变化。另一方面,打破“二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对“双轨制”计划生育政策必将产生较大影响,过去靠户口身份界定生育政策的做法将失去依据,影响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对此,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政策,既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又要保持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性、严肃性和连续性,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我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二、正确理解和执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下的“双轨制”生育政策
  (一)继续实行计划生育“双轨制”生育政策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将过去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二元化”改为按照常住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的“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按照鲁政办发(2005)48号文件规定,我市的生育政策继续实行“双轨制”管理,即仍然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的规定,坚定不移地实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同的生育政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仍以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为划分标准,自2005年9月30日起改为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划分。
  (二)正确把握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划分标准
  1.要根据省《条例》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正确划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
  (1)在农村生活居住5年以上,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
  (2)依法承包经营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或不以投资为目的连续承包经营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
  (3)确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办法〉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燉3以上成员或者2燉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3.符合以上农村居民条件的,适用省《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其他居民适用省《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
  (三)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中二孩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
  1.关于二孩生育政策中几种情况的界定
  (1)户口未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不论在农村居住多长时间,也不论当事人是否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均不享受农村居民的二孩生育政策;
  (2)城镇居民到农村登记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农村居民的二孩生育政策:城镇居民转到农村生活居住的,且同时符合农村居民三个必备条件的;
  母女双方户口原为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后,母亲仍在农村居住,一直承包土地,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现母女又将户口登记在原村民委员会,且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母女双方原为农业户口,女儿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后现又转回本村,承包土地且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3)农村居民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成为城镇居民后,不再适用省《条例》中有关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但在登记为城镇居民之前已依法取得二孩《生育证》,并且登记为城镇居民时已经怀孕者继续有效。
  (4)整建制“村转居”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仍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可按“农村居民户口”认定。原集体农转非的,无论有无土地,均不再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2.要严格划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准确把握必备条件,并与省《条例》农村居民二孩生育条件(省《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针对农村居民的二孩生育规定)紧密结合,按照二孩审批许可程序办理《生育证》。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必须按程序逐级请示,不得擅作主张。
  3.农村居民申请生育二孩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农村居民申请生育二孩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
  (2)村委会出具申请人为农村居民的证明,须5人以上非亲属村民签字,经村主任、村计生主任签字确认,加盖村委会公章。证明材料中需证明申请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在农村连续生活居住5年以上;②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③确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④依法承包经营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须出示土地承包证件等有关材料);⑤确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3)村委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4)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包括计生部门不孕症鉴定材料);
  (5)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4.对符合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的按原规定执行。
  三、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政策、管理、服务的衔接工作
  (一)做好相关的计划生育工作衔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与公安部门进行联系,对育龄人口户口性质情况认真衔接,及时掌握育龄人口户籍变动的情况,逐步建立起以人口计生部门为主的育龄群众享受计划生育政策身份管理系统,确保已婚妇女适用生育政策身份界定准确无误。户口迁出地和迁入地的人口计生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与联系,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
  (二)加强统计管理和人口信息工作。要严格执行省人口计生委统计管理的有关文件和统计口径,全面推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统计管理体制,及时准确地采集、审核、录入、变更、上报信息,提高已婚妇女管理的覆盖率、准确率、及时率,堵塞管理漏洞;要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管理和使用,拓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渠道,加快人口计生、民政、卫生、公安、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信息联网进程,保证新婚、出生、新生儿落户、死亡、迁移等信息及时传输和交流,确保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服务全面、及时、到位。
  (三)强化城市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要全面落实城市计划生育工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机制,加强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把计划生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之中,要加强城市社区计划生育网络阵地建设,全面实施计划生育楼长负责制,实现管理服务的全覆盖。要通过多种方式,落实好计划生育咨询、随访和药具发放工作,全面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
  (四)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及时足额到位。对户口迁移前违法生育的当事人,由原户籍所在地依据省《条例》和《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社会抚养费足额征收到位。对转为城镇居民之前违法生育的当事人,已经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原决定继续有效;未作出征收决定的,按照违法生育时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落实好各项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农村居民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城镇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要按照《淄博市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纲要》的要求,加大政策推动力度,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要在全市建立以政府财政为主要列支渠道的奖励、免费资金兑现机制。农村和城镇失业、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区县、高新区统筹解决。困难企业、改制企业和破产企业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参照企业改制、破产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优先抵补的原则予以落实。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要在确保系为农村居民的前提下,严格按相关政策执行,确保准确无误、足额到位。
  四、切实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各级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出生登记中未持《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人员情况和其他有关数据;农业部门要积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农村居民的认定工作;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入社区建设;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监督,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人口出生信息,与人口计生部门配合及时对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工商、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要充分利用户籍制度改革的契机,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整理完善工作,搞好衔接,保持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市人口计生委
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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