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关于请修正贵州省对公安交通管理违章罚款收入规定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2-01 生效日期: 1989-12-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预字[1989]87号

贵州省财政厅:
  你省公安厅和你厅联合下发的(89)黔财预字第60号《关于公安交通管理违章罚款收入和收据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公安交警依法收缴的“罚款收入”实行比例上缴,即20%上缴财政,80%留给公安交警用于交通设施的规定,违反了我部关于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的规定和罚没“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执行中容易产生滥罚的现象,影响严肃执法。同时,规定中还确定罚没收入定期缴库,也不符合罚没收入要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的要求。因此,请你们迅速修正上述规定,以保证罚没收入管理的统一。

(注:此外其它地区可比照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