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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8 生效日期: 2006-07-18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6]21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坚决依法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爆炸物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的爆炸物品,都属于非法爆炸物品,必须彻底清理,全部收缴。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炸药、雷管、导火索、黑火药、烟火药、硝酸铵、氯酸钾等各类爆炸物品。
  三、严禁任何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
  四、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民用爆炸物品。
  五、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非法持有、私藏的各类爆炸物品存放在机关、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区、村庄等人员聚集场所。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必须立即将非法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以内交出非法爆炸物品的,一律不予处罚;逾期拒不交出非法爆炸物品或者继续从事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经发现,坚决收缴非法爆炸物品,并依法从重处罚。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爆违法犯罪线索,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者0.1—1万元奖励;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1—5万元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各地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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