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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领办民办学校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5 生效日期: 2006-08-05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淄教计字[2006]38号
近几年来,为了解决优质普通高中教育的需求与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解决大力发展普通高中教育与政府投入不足的难题,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1999]12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普通高中教育的意见》(淄政发[2003]23号)的要求,我市允许部分办学历史悠久、教育质量高的公办学校在保证本校规模和质量的基础上,单独或采取市区共建、校企联合或股份制办学等形式领办民办学校。这些学校的建立,扩大了优质高中资源,缓解了我市高中升学高峰的压力,让更多的学生享受了优质高中教育,培养了一部分优秀学生。同时,民营机制的运作,客观上也筹集了部分资金,用于学校自身建设,使学校内部配套设施及校容、校貌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我市高中教育做出了较大贡献,赢得了社会好评。但是也应该看到,公办高中学校领办的民办学校自身发展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当时允许这些学校边筹建边招生,现在筹建期已过,大部分国有民办学校没有完全按照申报时提出的建设规划进行施工,没有做到真正的“四独立一分离” (即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不同程度的共享了公办普通高中资源或者无形资产(包括校名、师资、品牌、管理等),公办学校领办“校中校”已经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均衡发展,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借鉴湖南湖北天津等外省市的做法,经研究确定,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从今年起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彻底解决公办学校领办的民办学校存在的“校中校”问题。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对公办学校领办的民办学校,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淄教发[2005]11号)的要求,一律停止审批。
  二、已成立的公办学校领办的民办学校,要在本年内重新制定切实可行的详细的学校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审查。经审查具备继续办学条件的学校,必须在三年内做到真正的“四独立、一分离”,与公办学校彻底脱离,完全不再共享公办学校的资源或者无形资产(包括校名、师资、品牌、管理等)。
  三、公办高中领办的民办学校,如果没有条件做到真正的“四独立、一分离”,从2007年秋季开始,逐年压减招生计划,三年后停止安排招生计划,取消办学资格。对办学条件差的学校,从明年起停止安排招生。
  四、公办学校领办的民办学校,在撤消过程中,要做好学校教师的分流、学生就学安置和资产处置等工作。对于教师分流,坚持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学校要充分考虑我市生源从今年起逐年减少的因素,提前规划,积极稳妥地消化富裕师资力量,一定要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同时要加强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份额,严禁以改制为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变相流失。
  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要依法对民办学校实施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降低办学风险。对办学规模大、办学效益好的学校,继续鼓励扶持;对不符合办学条件、办学水平低、教育教学质量不高的民办学校,坚决予以取缔。
  六、进一步完善教育投入机制。要强化政府办学责任,形成义务教育由区县政府为主,高中段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管理的教育投入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争取政府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大力改善办学条件,实现办学条件标准化,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二○○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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