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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10 生效日期: 1998-10-10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处“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的请示”(财驻云监字(1998)26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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