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91)财农税字第38号
1991年6月20日,国家财政部就厦门市财政局请示“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应执行何种政策时,发出(91)财农税字第38号文,作出如下答复:
一、以房产作为投资,与外商及其它企业合资经营,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由承受方按习契税率交纳契税。
二、对房产作股转让,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承受方按照习契税率交纳契税。
三、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承受房屋所有权,应比照(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的规定照章交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