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6]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六月三十日
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1.5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1.6 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部
2.2 应急办
2.3 专家咨询组
2.4 应急监测组
2.5 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
2.6 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的职责
2.7 应急处理组
2.8 各有关部门职责
3.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控
3.2 预防工作
3.3 预警分级
3.4 预警措施
3.5 应急资料库
3.6 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制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应急处置
4.5 安全防护
4.6 应急终止
4.7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5.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人员保障
5.3 装备保障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
7.附则
7.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责任追究
7.3 制定与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 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 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弃物辐射污染事件。
1.5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5.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10人以上、30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5.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3以上、10人以下,造成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死亡3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6 适用范围。
跨区、县(市)界的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件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认为需要协调和直接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应急办),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理组和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组成。
2.1 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对沈阳市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气象局、商业局、发改委、人防办、卫生局、建委、沈阳供电公司、网通公司。
2.2 应急办。
2.2.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环保局副局长兼任。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理组和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及时开展应急工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应急处理队伍的日常训练和应急处理工作的演习;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专家咨询组。
2.3.1 专家咨询组的组成。
建立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专家咨询组,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环境评估、核辐射与放射性、生态环境与生物安全、卫生防护和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3.2 专家咨询组职责。
专家咨询组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咨询系统。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相关专家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2.4 应急监测组。
2.4.1 应急监测组的组成。
应急监测组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业务骨干组成,组长由站长兼任。
2.4.2 应急监测组职责。
负责污染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根据现场调查、监测结果,确定污染事故类型、危害、污染范围并编制监测报告,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安全防范、救援、环境安全处置技术等方面的决策依据;负责对事故污染实施跟踪监测,为应急工作的终止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和检查各地区监测部门的应急监测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
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由沈阳市环保局核辐处和环境监测站的业务骨干组成,核辐处处长担任组长。
2.6 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的职责。
负责对放射性污染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对事故污染实施跟踪监测,为应急工作的终止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对放射性污染源的应急处置和清运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7 应急处理组。
2.7.1 应急处理组的组成。
应急处理组由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水环境管理处、大气环境管理处、噪声与辐射环境管理处、固体废物管理处、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政策法规处,以及市环境监测站、环境科学研究院和沈阳市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的业务骨干组成,环境监察支队队长任组长。
2.7.2 应急处理组的职责。
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勘查工作,及时形成报告上报应急指挥部;协助当地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8 各有关部门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专家组管理,提供应急救援工作的技术支持,对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以及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辐射源的侦察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污染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援、防止食品和饮水污染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工作,并及时为上一级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能力建设经费,建立救援与处置基金(市环保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资金预算,经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
--市发改委和商业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的协调组织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的协调组织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组织防化救援,确定污染范围,标志污染区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环境应急所需气象数据资料的提供工作。
--市建委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在环境应急突发事件后的自来水、煤气的保障和恢复工作。
--沈阳供电公司负责处理环境应急突发事件的电力保障工作。
--沈阳网通公司负责处理环境应急突发事件的通讯保障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控。
3.1.1 各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市内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同时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和统计分析等处理工作。
3.1.2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
3.2 预防工作。
3.2.1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险重点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建立市级危险重点污染源、放射源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管理;开展危险重点污染源周围环境信息调查,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支持系统。
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市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2.2 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区政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环保局负责对我市新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制定应急预案的审核。
3.3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级四级,预警颜色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I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3.4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各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立即向省、市政府领导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
(4)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授权市政府发布。
(5)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6)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7)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等保护措施。
(8)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5 应急资料库。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6 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建立环境应急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坚持属地化处置的原则,各地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环保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和Ⅳ级响应由市环保局和各地区政府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市环保局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应急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2)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3)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市政府同意,请求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支援。
4.2.2 各地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各地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但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立即向市环保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l小时内向所在地区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进行现场调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应当在l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4.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4.4 应急处置。
4.4.1 处置措施。
(1)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沈阳市水环境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
(2)危险废物污染事件处置,按照《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
(3)放射性污染事件处置,按照《沈阳市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
(4)现场应急监测,按照《沈阳市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组织实施。
4.4.2 现场处置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控制污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和蔓延,最大程度的降低污染危害。
(3)现场人员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应报请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在不能与之取得联系的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处理后报告。
(4)应急处置工作立足长远,应彻底消除危害,保证污染无继发可能。
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4.5.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办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 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于一般性事件,应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发布,对影响重大的事件的信息发布,应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5.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市环保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5.2 人员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各地区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
市环保局要加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对各地区的对应职能部门及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防化等专业队伍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区和相关企业3级环境应急网络。
5.3 装备保障。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应在充分发挥现有的监测等资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环境应急处置硬件建设。配备环境应急专用仪器设备、指挥车辆、监测车辆和放射性应急监测车辆等快速反应装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防护装备和对讲机等应急通讯装备。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政府应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 保险。
逐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公众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附则
7.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环保局将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7.2 奖励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