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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受灾农民水利工程水费减免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30 生效日期: 2006-07-30
发布部门: 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文号: 苏水财[2006]17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
  今年入汛以来,我省苏北特别是里下河地区受持续强降雨影响,发生较为严重的内涝灾害。为帮助受灾农民尽快恢复生产,切实做好受灾农户水利工程水费的减免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1、要充分认识做好受灾困难农民水利工程水费减免工作的重要性。省厅一再强调,农村水利工作一定要把服务农村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作为中心任务,让广大农民切身感受到水利服务给他们带来的实际利益。受当前洪涝灾害影响,部分农民因灾减收,生产生活困难。从政策措施上帮助他们,减轻他们的负担,从工程措施上服务他们,使他们尽快恢复生产,是各级水利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关心困难群体、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受灾困难农民水利工程水费减免工作的自觉性。
  2、要认真落实受灾困难农户水利工程水费减免政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一定要亲自负责,亲自部署,组织专门班子,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责任。市、县水利部门要组织机关干部深入农村基层,以乡村为单位,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因灾减免暂行办法》(附后)要求,认真做好2006年度受灾农户的调查和水费减免政策的落实工作。凡2006年因灾减产减收的农户、因病致贫农户、家庭发生意外变故生活困难的农户、子女上大学交费困难的农民等等,都要列入水利工程水费减免对象,落实水利工程水费减免政策,真正把党的政策的温暖送到受灾困难群众的心坎上。减免水费由省、市、县三级按留存比例共同承担。
  3、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工作纪律。严禁强迫农民贷款、打借条缴纳水费,严禁要求农民以实物抵缴水费,严禁要求村里负债为农民缴纳水费,严禁要求乡镇水利站职工用工资垫付水费,严禁收费工作人员在收费工作中的粗暴行为。一旦发现违规违纪的收费行为,将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严肃处理,并在全省通报批评。上述通知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各市水利(务)局在2006年8月底前书面报告省水利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三十日   附: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因灾减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助受灾困难群众,规范水利工程水费减免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水费的减免对象为受灾困难农户,减免金额以当年应收水费额为限。
  第三条 省水利厅是因灾减免水费的审批部门,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机构和乡镇水利站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水利工程水费减免的申报、核查、落实、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减免范围
  第四条 水利工程水费减免对象为:因受自然灾害影响而减产减收的农户和其他特困农户。
  第五条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部门根据农户受灾困难的程度给予水费减免。
  第三章 减免的申报和落实
  第六条 水利工程水费减免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户落实,严禁平均分摊。
  第七条 对于因灾减产减收的农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受灾情况,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一般不减、大灾要减、重灾全减”的原则,确定减免幅度和范围。
  第八条 水利工程水费减免程序:
  1、申报。对水费的减免由受灾困难农户向乡镇水利站提出减免申请,若灾害较大、涉及农户较多、受灾面较广,可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统一向乡镇水利站提出减免申请。
  2、审查。乡镇水利站根据减免申请,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其受灾困难程度提出初步减免方案(包括人员名单、核减比例、操作程序和相应措施等),逐级经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水利厅批准。
  3、公示。乡镇水利站对经省水利厅批准的减免方案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调整,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4、落实。乡镇水利站按照公示后的减免方案全部落实到农户,并完备签字手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须对水费减免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其他管理事项
  第九条 减免水费由省、市、县三级按留存比例共同承担。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减免水费的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全部落实到受灾农户,并将水利工程水费减免工作情况逐级上报。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工程水费减免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开展定期检查、重点抽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水费减免工作的管理成效作为水费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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