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保监办发[2006]49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太平、大地财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增强辖内保险从业机构依法经营的意识,提高监管的透明度,促进我省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制定《辽宁保险从业机构行政处罚信息通报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
辽宁保险从业机构行政处罚信息通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辖内保险从业机构依法经营的意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提高监管的透明度,促进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保监局)建立对辖内保险从业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信息的通报制度。
第二条 为使对保险从业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信息的通报工作更加规范、合理和制度化,辽宁保监局依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辽宁保险从业机构行政处罚信息通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保险从业机构包括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含省级)分支机构、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保险公估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
第四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保险许可证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即可进行通报。
第六条 行政处罚信息将采用文件形式在辖内通报。
第七条 通报文件下发至辖内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各保险代理公司、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分公司(注册地不在辽宁)、各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公估分公司(注册地不在辽宁)和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并要求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代理公司、各保险经纪公司和各保险公估公司应在接到通报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通报文件转发至地市分支机构。
第八条 行政处罚信息将实行定期通报。原则上每季度通报1次,涉及重大、突发问题的可随时进行通报。
第九条 向社会批露行政处罚信息须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由辽宁保监局统一实施,各保险从业机构不得援引通报内容相互诋毁,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公布通报内容。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辽宁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