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委)、财政局、国税局,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为执行《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和《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06]1号),切实做好我省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工作,经省外经贸厅、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以下简称专员办)、南昌海关、省国税局共同商定,我省将于近期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概念阐述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产品全部出口企业),是指经审批部门依法批准并确认为“产品全部出口企业”,据此依法享受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检查范围
1、产品出口情况检查包括核查和调查。核查是指省外经贸厅会同专员办、南昌海关、省国税局对2002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产品出口情况进行的检查。调查是指省外经贸厅会同相关部门对2002年10月1日以前设立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产品出口情况进行的检查。
2、2002年10月1日前设立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产品的经营范围可归于其他鼓励类领域的,以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在本检查之列。
3、核查的期限为“产品全部出口企业”投产之日起公历年度5年。如投产之日在当年9月1日之后的,核查期限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计算。
4、调查期限具体起止日期为:
(1)2002年10月1日前已设立并已投产,2002年10月1日后需继续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调查期限为2002年10月1日起至企业投产后5年止。企业投产时,尚未实际投入生产使用的进口设备的调查期限,为该进口设备实际投入生产使用之日后5年止。
(2)2002年10月1日前已设立但尚未投产,2002年10月1日后需继续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调查期限为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公历年度5年。如投产之日在当年9月1日以后的,核查期限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计算。
(3)2002年10月1日以前设立,2002年10月1日以后不再进口设备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调查期限为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企业投产5年止。
二、检查程序
企业向各检查部门按流程分别报送材料,各部门先预审,最后由省外经贸厅会同各部门会审核定。
(一)核查程序
1、接受产品出口情况核查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应于2006年7月31日(以后为每年的1月31日前)前向省外经贸厅、专员办、南昌海关、省国税局申请受检。申请时应向各部门分别报送以下材料:
A:省外经贸厅所需材料:
(1)企业申请书;
(2)本企业上年度产品生产、出口或销售数量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一式三份;
“产品全部出口企业”所提交的报告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其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设立时间、投产时间、上年度产量、出口情况、是否在国内市场销售、企业本年度纳税情况等(详见附表),并附企业财务报告;
(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上一年度的产品出口实绩和外汇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5)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B:专员办所需材料
(1)企业申请书;
(2)本企业上年度产品生产、出口或销售数量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一份;
(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检查年度的财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检查年度的产品出口实绩和外汇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5)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缴款证明书(复印件);
(6)检查年度的纳税申报表;
(7)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C:南昌海关所需材料
(1)企业申请书;
(2)本企业上年度产品生产、出口或销售数量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一份;
(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4)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5)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缴款证明书复印件;
(6)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7)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D:省国税局所需材料
(1)企业申请书;
(2)本企业上年度产品生产、出口或销售数量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一份;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内外销税收管理证明;
(4)检查年度的企业纳税申报表;
(5)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2、各部门收到报告后20日内进行初审,并汇总。
3、省外经贸厅于8月下旬(以后为每年的2月下旬)会同专员办、南昌海关、省国税局对企业进行集中会审核定。上年度直接出口产品总额达到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的100%的,由省外经贸厅与专员办、南昌海关、省国税局在“产品全部出口企业”填报的报告上加注“产品出口情况属实”字样,并加盖印章。
4、省外经贸厅与专员办、南昌海关、省国税局将对认为有必要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5、接受并通过年度核查的2002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应自收到加盖省外经贸厅与专员办、南昌海关、省国税局印章的“产品出口/销售数量情况报告”后15日内根据相关规定申办税收返还手续。
(二)调查程序
1、省外经贸厅及相关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有选择地对尚须接受调查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的产品出口情况进行调查。省外经贸厅向接受调查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发出通知,接到通知的企业应在收到调查通知后15日内按上述检查的程序向省外经贸厅及相关部门申报(申报材料相同)。
2、省外经贸厅和专员办、南昌海关、省国税局将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对有疑问的企业,将进行现场调查。
三、相关要求
1、“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上年度直接出口产品总额必须达到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的100%。
2、“产品全部出口企业”应保证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提交的材料真实、无误。在检查过程中,省外经贸厅等检查部门对有疑问的企业将组成调查小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3、已享受进口税收返还或免税政策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如在随后的检查期内因经营环境、市场变化等原因发生了内销行为,应在1个月内自行向当地海关申请重新补缴历年已返还或免征的进口税收税款,其当年及随后年度应返还的进口税收款项不再返还。在此基础上对以上内销行为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4、在检查期内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发生内销行为逾期申请补税,或在向省外经贸厅提交的“产品出口/销售数量情况报告”中故意隐瞒实情、虚报企业出口达到审核标准,被发现未能达到审核标准的,其当年及随后年度应返还的进口税收税款不再返还,并追缴历年已返还或免征的进口税收税款。有关部门对上述行为将依法加以处罚。企业擅自销售、转让海关监管设备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理。
5、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委)及相关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辖区内受检企业报检,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坚持原则,依法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江西省外经贸厅、财政部驻赣专员办、南昌海关、江西省国税局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附件: . 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年度产品出口/销售数量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