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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试点企业年度决算问题解答三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1-01 生效日期: 1993-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问:股份制试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如何报送?
  答: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由各地财政厅(局)指定的股份制牵头单位负责收集。凡按国家规定批准试点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已经组建、但未开始生产或经营的新建企业或已关停的企业除外),都要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出具报告后,报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负责股份制试点的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在1994年5月15日以前将分户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报表1份转报财政部财改司。国有企业改组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不在国有企业报表中汇总,按股份制试点企业报表的报送要求报送。原企业在年度中改组为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按股份制试点企业的报送程序报送。

  问:为什么要对股份制试点企业进行财务登记?
  答:为了使各级财政部门掌握股份制试点企业的户数,并加强对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与体改部门积极配合,对股份制试点企业进行财务登记工作。
  凡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之后,要向当地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的复印件,并办理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登记工作。

  问:股份制试点企业年度决算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股份制试点企业年度决算应注意:股份制试点企业的日常费用开支,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按(92)财改第14号文和(93)财改第20号文和税收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调整。各地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在企业进行财务登记后,要认真核定其折旧和计税工资标准,并按计税工资标准核定企业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作为计算税前列支的依据。其他费用开支(如利息费用、坏帐准备、业务招待费等)超过规定标准的,税务部门要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予以调整。

 

财政部
199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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