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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公办高校老校区置换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1 生效日期: 2006-07-21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6〕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优化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公办高校老校区置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省高校老校区置换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部分高校建设了新校区,或扩建了老校区,扩充了高等教育资源,为高等教育事业稳步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不少高校负债建设,学校债务负担较重,同时,一校多区影响着学校管理和办学效益。为了解决高校面临的债务,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学校办学效益。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推动高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整合现有高等教育资源,优化教育布局结构;有利于化解新校区建设债务和办学分散问题,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城市建设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各地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老校区置换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转换观念、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高校老校区置换工作。
  二、高校老校区置换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置换对象。已建新校区且占地面积超过学校事业发展核定规模的高校以及建设新校区时已明确计划将老校区进行置换的高校,原则上都要求对老校区进行置换。少数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老校区,应在文物部门指导下合理确定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酌情予以保留。
  (二)置换程序。高校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置换出来的老校区组织上市交易,并尽可能获得较高收益。学校与学校或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土地置换,由省教育厅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对原规划中不是作为商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性用地的高校老校区,当地政府可在上市交易前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三)置换规费与收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高校老校区置换过程中需由学校缴纳的相关规费予以免除。免除规费后,老校区置换的收益,按规定缴学校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在扣除国家规定的有关规费和必须上缴国家的部分资金后,全部返还学校主要用于偿还新校区建设债务,不能用于扩大规模。教育、财政部门要做好置换资金缴纳、使用的监管工作。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高校老校区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高校老校区置换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必须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为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高校老校区置换工作推进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充分认识高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省教育厅要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根据本意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负责此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制订实施方案,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协调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高校要把老校区土地置换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认真制定置换工作方案,加强学校内部的宣传解释和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确保老校区土地置换顺利进行,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高校的稳定。
200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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