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78)财预字第113号
广东省财政局:
你局(78)粤财农便字第34号收悉。?
我部(78)财预字第95号复四川省财政局关于国家职工死亡遗留的个人财物无人继承可由单位证明上缴国库的函,明确了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财物,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应收为国有。现你局提出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死亡以后,其遗留的财物无人继承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我们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生前的生活问题,是依靠集体组织解决的,其死亡遗留的财物,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可转为集体所有。具体处理办法,可由死者所在单位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