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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全省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8 生效日期: 2006-09-18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6]1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法制办、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纠风办《关于全省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的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全省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的方案
  近年来,我省单位或个人拥有的载货汽车、九座以上的客车(以下简称汽车)和船舶在我省营运,却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登记注册的问题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我省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税费严重流失,给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为切实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输市场,保护运输主体利益,加强税费征管,减少异地经济纠纷,促进运输业健康发展,决定自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全省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以下简称外挂车船)。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规范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航道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税费应征不漏为目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专项治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面发动,有效治理,让广大车船主全面了解车船及其营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治理外挂车船政策规定,促使外挂车船回原籍登记、上牌,形成税费应征不漏、权利义务对等、运输秩序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格局,并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起车船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省政府成立全省集中治理外挂车船领导小组,负责集中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副省长仇和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大强、省交通厅厅长潘永和、省公安厅副厅长陈逸中担任,成员由省法制办、交通厅、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地税局、工商局、纠风办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潘永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外挂车船治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操作办法。同时要根据总体部署,建立健全外挂车船管理台帐,及时交流车船外挂登记信息,互通情况,精心组织,通力合作,确保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具体分工如下:
  (一)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外挂车船治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把关、指导和监督;跟踪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适用问题;组织修改《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二)交通部门:负责对外挂车船的调查取证与认定工作;在公安、工商、税务、海事等部门配合下,核查汽车、船舶委托定期检验资料、登记注册以及汽车、船舶纳税等情况;负责对认定的外挂车船养路费、航养费的处理,确保规费及时足额征收;责成认定的外挂车船主办理转籍手续;负责对外挂车船的稽查;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对在我省从事运输经营的外挂车船,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简化办理手续,设立专门窗口,优先为返回本省落籍的外挂船舶提供登记、注册等入籍服务;负责车辆二级维护的监督、检查和船舶登记、检验工作,强化动态监控,消除安全隐患,依法打击船证不符、无船舶证照、假船舶证照、一船多证等违法行为;为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应资料。
  (三)公安部门:依法打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中介机构违法办理汽车或船舶外挂号牌、证书的行为,以及外省到我省设点征收车船税费的行为;简化办理手续,设立专门窗口,优先为返回本省落籍的外挂汽车提供登记等服务;加强对委托定期检验汽车的审核工作,配合交通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外挂汽车委托检验的相应资料等;对抗缴国家税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四)财政部门:加强对外挂车船所缴规费的管理,确保规费及时足额解缴国库;审核专项治理经费预算,为外挂车船治理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五)价格部门:负责对有关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研究有关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
  (六)税务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认定的外挂车船经营者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税收应征不漏;与本地区交通、公安等部门配合,及时取得相关部门认定的在我省从事营运的外挂车船信息,对外挂车船,或非我省居民但在我省境内从事营运业务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及时为其在居住地(或营运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征管范围;为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纳税资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为其他相关部门提供有关中介机构和经济组织经营业务范围的资料。
  (八)政府纠风办:负责对外挂车船治理工作过程中行政执法行为和行风的监督检查。
  三、实施步骤
  治理活动共分宣传发动、调查取证、集中治理、总结提高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
  1.为营造和谐的治理环境,引导外挂车船主动回我省落籍,省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召开新闻发布会和由相关执法部门、运输企业、货运单位参加的宣传动员大会,组织大型宣传咨询活动。要广泛宣传外挂车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相关政策,使广大公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治理工作。积极鼓励广大群众举报外挂车船和违法办理外挂车船的中介机构。
  2.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电台和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专题宣传报道,深入车船集散地、运输企业、车船税费征收窗口、车船办理号牌及检验窗口、收费站点等发放宣传资料,在主要交通要道、车船集散地悬挂宣传标语。要在各车船规费征收窗口、车船上牌检验窗口、收费站点设立宣传专栏,重点宣传外挂车船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
  3.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外挂车船治理工作,加强与相关省份的沟通协调,取得理解与支持。
  (二)调查取证阶段(20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
  1.各涉及车船税费征收的部门,要着重对车船主户籍地、居住地,汽车、船舶经常停靠地、行驶区域,货源集散地、大型厂矿、运输业户、运费支付和车船运营情况等进行调查,采取多种方式主动收集外挂车船资料,及时登记、整理、建档,为外挂车船的认定提供可靠证据。
  2.各相关部门和运输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真实详细资料,为调查人员查阅资料提供方便。
  (三)集中治理阶段(2007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1.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坚持源头稽查和流动稽查相结合,集中时间组织人员积极开展外挂车船治理工作。
  2.各相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办理车船登记、注册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取缔此类非法中介组织。
  3.对在2007年7月1日后未转回我省落籍或未办理驻地经营手续的外挂车船,视同我省在籍车船进行征收管理,依法给予处罚。
  (四)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总结外挂车船治理工作情况,肯定行之有效的治理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治理外挂车船的长效措施,并对治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经费保障
  为保证外挂车船治理活动的顺利进行,专项治理经费列入交通等部门预算统筹安排。2006年启动经费可通过追加交通等部门预算予以安排。所需经费从交通等有关规费中解决。
  五、外挂车船的认定标准
  汽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户籍或工商登记在我省,汽车悬挂外省号牌、船舶在外省登记注册,且主要在我省辖区内行驶或从事运营,即认定为“外挂汽车或船舶”。
  (一)汽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户籍或工商登记在我省”:
  1.户籍和身份证在我省公安部门登记、签发的;
  2.船户牌在我省公安部门登记的;
  3.工商登记在我省的;
  4.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户籍或工商登记在我省的汽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主要在我省辖区内行驶或从事运营”:
  1.营运证等相关营运手续在我省办理的;
  2.在我省缴纳部分规费的;
  3.与我省单位签订挂靠合同的;
  4.在我省进行汽车定期检验、船舶年审两次以上的;
  5.汽车、船舶列入我省单位固定资产的;
  6.与我省单位或个人签订三个月以上运输协议的;
  7.在我省办理通行费月票或汽车驻地通行证的;
  8.全年船舶签证主要在我省海事部门办理的;
  9.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外挂车船的处理方式
  (一)凡在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原外挂车船主动转回我省车籍地、船籍港落户的,本期间原在外挂省所缴的车船税费低于我省车船税费的差额免予补征。
  (二)凡在20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原外挂车船主动转回我省车籍地、船籍港落户的,补足从2006年10月1日公告之日起在外挂省所缴的车船规费与我省应缴规费的差额。
  (三)凡2007年7月1日后,外挂车船未主动转回我省车籍地、船籍港落户的,在认定外挂事实后,除补足从2006年10月1日公告之日起的规费差额、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另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四)对外挂车船,按上述规定处理后,从次月起按我省规定征收规费;未转回我省落籍的,车船主应当主动办理我省汽车、船舶登记等手续。
  (五)对船证不符的外挂船舶,航道管理机构配合海事船检机构实船丈量后,确定其计费基数,征收有关规费。
  (六)对无税费缴讫凭证的外挂车船,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坚决打击违法办理汽车号牌或船舶证照外挂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严肃查处跨省征收税费的违法行为。
  (八)对妨碍和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强化法制意识。对经调查取证确认的外挂车船,一般应以足额补收交通规费为原则,对少数确需加收滞纳金或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慎重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二)要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政务公开,执法公平,防止出现公路、河道“三乱”行为,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越权行政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按规定慎重认定汽车、船舶外挂事实,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坚持原则,依法处理;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认定为外挂;对认定有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已收税费按规定程序及时退还。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加快交通运输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努力营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环境,促进我省道路、水路运输健康、有序发展。
  省法制办 省交通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纠风办
200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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