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6]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改制企业规范管理和加快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06)1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按照《意见》的要求,改制后企业发展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改制企业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意见》的要求,依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改制企业学习贯彻《意见》和《公司法》的检查和指导,要深入到各改制企业帮助研究解决企业改制后发展思路,了解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财政、税收政策、资金、人才、技术、信息、法律援助等方面加大支持服务力度。对共性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并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市经委要搞好协调,并将各部门及企业学习贯彻《意见》和《公司法》的情况进行通报,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宣传好的典型,推进全市改制企业规范管理和加快发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