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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商务局、财政局、省直各项目单位: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规发[2004]295号)和《吉林省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吉商联[2004]23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解我省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加强资金管理,以便更好地引导企业使用国家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近期我们将对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重点
核查范围是各地已获得2003年、2004年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重点核查各地项目的执行和资金落实情况,有无骗取、挤占或挪用项目资金等违纪现象。
二、核查方式
本次核查以自查和重点核查方式相结合,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2006年7月17-7月31日)。各资金使用单位在收到检查通知后,按照申报项目的情况,向当地财政和商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使用结果报告书(包括项目申报预期效益和资金到位后产生效益,企业配套资金数额、增加出口额、产值、利润和其他形式表现的效益),省直单位直接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这个阶段主要由当地财政和商务部门负责检查。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检查资金使用单位是否按批准的项目内容使用东北地区外贸发展资金,专款专用,是否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是否建立相应的项目资料档案等。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商务局负责将所在地项目资金的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后形成文字材料,于7月31日前报送两厅,两厅按照各地所报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第二阶段:重点核查阶段(2006年8月10日-8月30日)。
省商务厅、财政厅在各地区、各单位自查基础上进行综合汇审后,委托中兴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信阳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吉林分所和吉林仁和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进行专项核查。
各地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地在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要限时纠正。对重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规发[2004]295号)和《吉林省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吉商联[2004]23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