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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07 生效日期: 2006-09-07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明电[2006]10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铁路基础设施及铁路线路安全的保护,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各市(州)政府要组织宣传《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宣传清理整顿的重要意义,使铁路沿线居民自觉配合清理整顿工作。要建立清理整顿的长效机制,将责任重点落实到乡、镇、村,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清理整顿范围、内容和标准
  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如下整顿范围、内容的标准:
  (一)范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内容和标准:
  1.彻底清除铁路用地内耕种的农作物,特别对铁路线路两侧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水田要坚决清除。
  2.坚决制止在保护距离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挖沙、取土、开塘、修渠、采矿、放养牲畜、打井、埋坟、私搭乱建、堆放物品、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危害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破坏铁路沿线环境的行为。对已经发生的上述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地形地貌,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3.严禁破坏铁路林木资源,对乱砍盗伐行为要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大力开展合作造林
  植树造林有利于稳固铁路线路路基,有利于美化铁路沿线环境。各市(州)政府要积极宣传,鼓励沿线农民在适宜植树造林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与铁路林业部门签订造林协议,开展合作造林。
  四、清理整顿时间要求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市(州)政府要立即集中组织开展铁路沿线清理整顿,力争在短时间内收到明显效果,并坚决杜绝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事情的发生。
二○○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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