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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3 生效日期: 2002-04-23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做好全国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推广应用工作,我部制定了《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2年4月23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地方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提高地方预算管理水平,促进全国地方财政预算编制软件规范、有序地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是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GFMIS)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财政资金的使用部门,支持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等财政管理业务。


    第三条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推广应用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软件、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实行报批制。财政部统一选定软件,统一安排软件升级,在省、市(地)、县三级分步推广应用。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本地区应用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工作。地、县财政部门应用财政部指定的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报财政部批准。


    第五条   财政部与软件开发商统一签订软件使用许可权转让协议,授权地方财政部门使用。


    第六条   各地方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授权,与开发商签订采购合同,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上级财政部门有权要求合同双方修改不适当的条款。


    第七条   使用财政部指定的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发生的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并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对应用非财政部指定预算编制软件的地方,中央财政不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应用工作,按照要求规范软件实施过程,保障软件所需的运行环境,加强技术力量配置,抓好人员培训。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改革的要求,制定科学的预算管理模式和规范的业务流程,充分利用软件灵活、高效的处理能力,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总结本地区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应用情况,每年3月向财政部书面报告上一年实施情况及建议。


    第十一条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使用者必须遵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有效保护软件版权。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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