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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06-19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计划项目),专项业务项目,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和其他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主要包括:用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不发达地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由财政部统一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中央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八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条 财政部统一制定项目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体系。中央部门按照财政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财政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的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
  (二)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专项计划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核定的年度预算,由该专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专项计划项目及其经费管理的规定,统一向财政部申报。
  (四)中央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中央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中央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中央部门项目库的项目,中央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财政部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五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中央部门后,排序纳入财政部项目库。


    第十六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中央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中央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中央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财政部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中央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国务院审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中央部门批复。


    第十九条 中央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资金经报财政部批准同意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中央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中央部门;中央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办法由财政部制定,考评工作由中央部门和财政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中央部门和财政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财政部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以及科技三项费用等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财政部项目库。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1)331号)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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