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3号ぉ和省政府(琼府[2005]54号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城镇退伍军人安置遗留问题,市委常委会四届第76次会议讨论决定,对1990年以来,被安置在市有关单位并存有安置遗留问题的退伍军人,由市政府负责给予补偿,具体标准为:兵龄4年以下(含4年ぉ的,每年按3000元计发;兵龄4年以上的,从第5年起每增加1年加发1000元。被安置在驻市的中央、省属单位并存有安置遗留问题的退伍军人,由所在单位负责落实安置或给予经济补偿代替安置,补偿标准由所在单位参照省或我市处理退伍兵安置遗留问题标准执行。
安置退伍军人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关系到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请各有关单位务必从大局出发,妥善做好安置或经济补偿代替安置工作。同时请民政部门按市委常委会精神协调有关单位做好落实工作。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