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筑府办发[2006]58号
乌当区、清镇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防治“两湖”水体富营养化,改善“两湖”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省人民政府《研究加强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有关问题》(黔府专议(2005)54号)和《关于严格执行在红枫湖百花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的规定的通知》(黔环发(2006)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按照《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实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工作(以下简称“禁磷”工作),对贵阳市“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本方案所指的“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等各类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保护“两湖”水资源环境,防治“两湖”水体富营养化,改善“两湖”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组织保障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清镇市、乌当区政府和市环保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局和财政局负责人为成员的贵阳市“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禁磷”工作。清镇市、乌当区政府要成立“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禁磷”工作领导机构,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共同实施“禁磷”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禁磷”工作涉及面广,与“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生产、工作和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清镇市、乌当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联合把关,共同做好“禁磷”工作:
(一)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禁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清镇市和乌当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禁磷”工作,加大对《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和“禁磷”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和经费落实。
(三)市工商局负责对“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销售洗涤剂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销售含磷洗涤剂的经营户按照《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对市场销售的无磷洗涤剂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洗涤剂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生产不合格洗涤剂产品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五)市商务局负责对“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无磷洗涤剂产品的市场培育,组织无磷洗涤剂产品货源的市场供应。
(六)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禁磷”监督和宣传工作所需经费的安排使用。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
2006年5月15日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清镇市和乌当区政府成立“禁磷”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禁磷”工作实施方案,并完成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二)宣传动员阶段
2006年5月15日-6月15日,加大对《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和“禁磷”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参与;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等各类违法行为;市属新闻部门负责对“禁磷”工作进行多层次、多形式宣传报道,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三)集中整治阶段
2006年6月15日-7月15日,开展“禁磷”工作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等各类违法行为。对“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生产含磷洗涤剂的企业和生产不合格无磷洗涤剂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销售含磷洗涤剂的经营户按超越经营范围依法查处;对使用含磷洗涤剂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
(四)巩固提高阶段
1、建立责任制。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清镇市、乌当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有计划、有重点地继续开展整治工作,开展“防反复、防回潮”活动,进一步规范“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无磷洗涤剂的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确保“两湖”水质安全。
2、开展专项督查。清镇市、乌当区政府、市环保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局等部门要对本部门、本地区开展“禁磷”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清镇市、乌当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禁磷”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形成经常化、制度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市环保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局等部门要在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将两湖“禁磷”管理纳入日常工作长抓不懈。
五、工作要求
(一)全市“禁磷”工作实行信息报送制度。清镇市、乌当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定期将“禁磷”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禁磷”工作领导小组。
(二)全市“禁磷”工作实行例会制度。市“禁磷”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全市“禁磷”工作安排,定期召开全市“禁磷”工作例会,对清镇市、乌当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禁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研究和协调解决“禁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全市“禁磷”工作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市“禁磷”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检查结果,定期发布贵阳市“禁磷”工作简报,向全市通报“禁磷”工作进展情况,表扬先进,鞭策后进。
二00六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贵阳市“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罗筑云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余建文 (市政府副秘书长)
肖 进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芦 军 (清镇市政府副市长)
龙永平 (乌当区政府副区长)
张海涛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 帆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 强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高 丽 (市商务局副局长)
刘光建 (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肖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