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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三亚市整顿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31 生效日期: 2006-07-31
发布部门: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交通局关于《三亚市整顿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三亚市整顿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 作 方 案
  为解决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和建设部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建城[2006]116号)、《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06]121)、《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以及海南省九厅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整顿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琼交公运[2006]23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现状,现制订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紧紧围绕构建平安交通、和谐三亚、实现三亚又快又好发展这一主题,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以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负担和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专项治理工作,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行为从根本上得到纠正,经营权有偿出让行为得以制止,出租汽车司机负担明显减轻;“黑车”等非法营运现象基本遏制,市场秩序明显改善;企业经营行为得以规范,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行业基本稳定,没有群体性事件发生;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长效机制。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决定组成三亚市整顿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三亚市出租汽车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我市整顿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市出租汽车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郑佩琪(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 可(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明德(市交通局局长)
    岳 进(市财政局局长)
    王少山(市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
    王忠江(市监察局局长)
  成 员:林 涛(市发展与改革局副局长)
    朱智川(市统计局局长)
  张羽飞(市交通局副局长)
    薄克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赵成理(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黎达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林尤才(三亚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关 平(市法制办主任)
  联络员:胡开军(市交通局交管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明德局长兼任。办公室人员由各相关部门抽调,负责组织协调、上传下达、信息收集和统计上报等工作。联系电话:88667860,传真:88667860。
  三、工作重点和采取的措施
  (一)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行为,暂停许可新增运力,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
   一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组织交通、建设、监察、纠风、财政、发改(计划)、工商、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停止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对2004年前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要对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并将具体情况于2006年7月5日前报送省出租汽车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二是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暂停市县许可新增出租汽车运力的通知》(琼府办函[2006]37号),在我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未出台前,我市暂停许可新增出租汽车运力。
   三是依法经过公示、听证等形式制订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好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后,老出租汽车企业因失去出租汽车经营权,而提出政府补偿,以及经营权指标拍卖价过高造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困难等遗留问题。有关工作方案、措施及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送省出租汽车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备案。
  (二)清理规范各项收费,兑现财政补贴资金,建立价格联动机制
   一是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进行清理。严禁收取客运附加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业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取消涉及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年检费、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工本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服务资格证工本费、职业培训费、春运年检费、治安联防费、治安登记证费、交通违章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安全教育培训费、学习资料费等。
   二是规范行政性收费。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机动车安全检验等机构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的规定,对出租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收取检验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对出租汽车进行各种强制性的安全、性能和尾气、噪声等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计量检定机构对出租汽车计价器一年检定一次,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从严核定。
   三是整顿乱收费和乱摊派行为。清理无法律法规依据,强制要求出租汽车司机参加的各类协会和培训,以及缴纳的各类会员费、培训费、报纸杂志费等乱收费、乱摊派项目。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不得强制要求驾驶员购买坐垫椅套、机油、行驶记录仪、GPS设备等指定产品,不得指定出租汽车维修厂家,强制司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等。
   四是兑现财政补贴资金。按照《海南省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助办法》(琼财建[2006]579号)规定,认真做好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工作,切实做好出租汽车燃油补贴标准制定、补贴对象认定、补贴资金兑现等工作。要加快资金兑现进度,第一批财政补贴资金的兑现工作务必在6月底前完成。
   五是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交通等部门配合,对全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进行调研,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经营成本、收益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因素,采取由政府、企业、司机和消费者合理分摊的办法,合理调整出租汽车运价,逐步消化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尽快制订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及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三)监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一开展出租汽车企业承包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出租汽车企业利用经营权实行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的行为。对经查实向司机收取上述费用的,必须限期全额返还;拒不返还的,要追究该企业责任。
  二是要采取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费。
  三是出租汽车企业代征代缴的各项税费,必须向承包车主或司机出具明细表和收费凭证,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是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督促企业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制订准入和退出办法。鼓励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重组、兼并的办法扩大规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和司机收益水平。
  (四)集中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
  组织交通、建设、公安、监察、纠风、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依法对非法营运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无营运证照或伪造营运证照的客运车辆、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它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同时,对一些地方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成为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从2006年6月份开始至11月底,联合执法队伍要按照市出租汽车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在本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要按照宣传发动、全面整治、检查验收、巩固成果四个阶段工作安排,制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处罚力度。专项整治工作期间,至少要组织五次大规模的专项整治行动,并将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出租汽车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划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把打击“黑车”等各类非法营运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防止“走过场”。同时要巩固成果,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统一执法的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的长效工作机制,防止“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出现反弹。
  (五)建立健全法规,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长效机制
  尽快制定出台《海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对出租汽车运力投放的调控,为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打击非法营运以及保障司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要科学合理制订涉及出租汽车的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客等交通组织措施和政策。在机场、车站、码头、饭店、宾馆、商场、文化娱乐中心等公共场所适当增加出租汽车停靠站(点)。
  四、专项治理工作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在2006年7月5日前制订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动员部署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6年6月一8月中旬,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出租汽车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各项收费,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打击非法营运和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等各项整治工作,及时兑现出租汽车燃油补贴资金。
  (三)自查整改阶段:2006年8月下旬,市出租汽车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出租汽车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
  (四)验收阶段:2006年9月上旬,市出租汽车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对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出租汽车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延续至12月底。
  五、工作要求
  开展整顿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出租汽车是城市重要的窗口服务行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在规范出租汽车管理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对国务院有关文件贯彻执行不力的现象,并曾导致社会不稳定事件的出现。
  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整顿规范专项治理工作符合维护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整顿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社会关注程度高,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挂横幅以及召开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做好对油价调整、规范行业管理、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等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整顿规范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市出租汽车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和及时处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要进一步落实负责制,组织交通、建设、监察、纠风、财政、发改(计划)、公安、工商、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同时,要抓好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情况,完善工作机制和措施。
  一是要建立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工作方案、进展情况、制度建设情况、问题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及时报送市出租汽车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二是要发布收费信息。市出租汽车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并报全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备案。
  三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市出租汽车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专项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是要组织力量,针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维稳机制,成立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订应急预案和化解矛盾的工作措施。要督促出租汽车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减轻司机负担,维护行业稳定。对管理混乱、措施不力或违法经营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此外,为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近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强行推动出租汽车企业兼并重组。同时,要设立并公开出租汽车司机举报投诉电话,畅通司机合理诉求渠道。
  五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取消一切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出租汽车在行驶线路和运营等方面的限制,不得在车辆更新时强行提高出租汽车排量标准。
  (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市出租汽车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对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凡属全市范围内的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检查和工作督察,均实行通报,以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市交通局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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