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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收租办法收回的租金不足支付租用公房的租金其差额处理对吉林省财政厅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6-03-02 生效日期: 1956-03-02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56)财行刘字第13号
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原向市、县房管部门租用的公房作为职工宿舍,现因其向职工收租标准改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收租暂行办法”执行后,市、县房管部门收入减少,不足维护现有公房,该项经费如何解决一节,我部意见: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原向市、县房管部门租用的公房,仍应按市、县房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租。至于这些单位的职工宿舍改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收租暂行办法”收回的租金,不足支付原向市、县房管部门租用公房的租金时,其差额部分应由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负担。并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1.凡实行货币工资的企业单位,其宿舍的租金差额,可先在福利基金和企业奖励基金内文报,如有不足可列营业外支出报销。未实行货币工资的企业单位,其宿舍收租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应发生租金差额。
  2.事业单位的宿舍租金差额,由“房屋修缮费”科目报销。
  另外有些职工(不论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职工)以个人名义向公房管理部门或向私人租用的房屋,均由其本人自行缴租,不应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收租办法执行。
  195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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