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56)财行刘字第13号
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原向市、县房管部门租用的公房作为职工宿舍,现因其向职工收租标准改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收租暂行办法”执行后,市、县房管部门收入减少,不足维护现有公房,该项经费如何解决一节,我部意见: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原向市、县房管部门租用的公房,仍应按市、县房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租。至于这些单位的职工宿舍改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收租暂行办法”收回的租金,不足支付原向市、县房管部门租用公房的租金时,其差额部分应由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负担。并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1.凡实行货币工资的企业单位,其宿舍的租金差额,可先在福利基金和企业奖励基金内文报,如有不足可列营业外支出报销。未实行货币工资的企业单位,其宿舍收租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应发生租金差额。
2.事业单位的宿舍租金差额,由“房屋修缮费”科目报销。
另外有些职工(不论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职工)以个人名义向公房管理部门或向私人租用的房屋,均由其本人自行缴租,不应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收租办法执行。
195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