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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患职业病的伙食营养费用列支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3-01-09 生效日期: 1963-01-09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天津市财政局:
  财企一字第49号函询企业在职职工因患职业病所增加伙食营养的费用列支问题,你市机械工业局财务处曾来函询问过,我们复信告知可在车间经费中的“劳动保护费”项目列支。现接你局来函,再作研究,并与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系后,我们认为改按以下方法列支为宜,即:患职业病的在职职工,经有关医疗单位检查证明需要增加伙食营养而在企业食堂就餐的,其营养伙食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三章第 五十条规定的范围,由劳动保险基金予以补助。请将此意见,商告你市机械工业局,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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