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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就医路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4-07-01 生效日期: 1964-07-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内务部
发布文号:

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
   你厅(64)民财字第099号、西财文王字第811号报告收悉。关于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就医路费问题,我们同意你们所提出的意见,即:
  (1)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经批准到外地治疗时所需的路费,包括交通费、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在职的,按照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标准,由所在单位列入行政事业费内开支,到达目的地后的生活费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本人负担,本人负担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酌情从福利费内予以补助;在乡的,除由所在县、市民政部门按在职的交通费、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核发外,到达目的地后的生活费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也由国家予以适当的补助,所需费用,都由负责介绍的县、市民政部门列入抚恤事业费中的伤口复发治疗费项内报销。

  (2)退休军官伤口复发,可以按照在职残废人员待遇执行;退休职工伤口复发;应当按照“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草案)”第 十一 条规定,补助路费的二分之一。退休军官和退休职工的路费,由发放退休金的单位列入退休费内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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