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6]2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快我省职业教育的发展,是加速人力资源开发,落实科教兴黔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推进我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综合实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新形势下,各地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与科教兴黔、繁荣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维护稳定、建设先进文化紧密结合起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大力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在现有职业教育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经济社会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有贵州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和“在省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到2010年,全省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达到16万人,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达到40万人以上;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占高等教育招生规模一半以上。“十一五”期间,为社会输送50万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18万名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一步发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完成农村农民实用技术培训2500万人次以上,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1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29万人,使我省劳动者的素质得到明显提高,职业教育服务“三农”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普遍改善,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明显提高。
二、以服务为宗旨,加速我省经济建设急需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培养 (三)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为我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服务。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全省技能型人才培养规划。各地区、各部门及各职业院校要根据规划认真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加快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各类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特别是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能源、矿产、生物制药等领域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逐步缓解技能型人才紧缺的矛盾。
(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各级扶贫、农业、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进一步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提高进城农民工的素质和职业技能,帮助他们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和农民脱贫致富。
(五)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各级农业、科技、教育部门要继续强化农村“三教”统筹,促进“农科教”结合,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充分发挥农村各类职业学校和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以及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职能作用,发挥现代远程教育的作用,大范围培养农村实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大面积普及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大力提高农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六)实施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为提高劳动者素质特别是职业能力服务。各级劳动保障、教育部门和各行业、企业要坚持实施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的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在企业中建立工学结合的职工教育和培训体系,面向在职职工开展普遍的、持续的文化、技术教育和培训,加快培养中、高级技工和技师,建设学习型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坚持为就业再就业服务,主动面向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能力。各地政府要大力发展社区教育、远程教育,通过函授、自学考试和举办夜校、周末学校等多种形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要。建立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和衔接的“立交桥”,使职业教育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促进学习型社会建立。
三、坚持以就业为导向,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七)积极推动职业教育办学思想和办学理念的转变。各级各类职业院校要切实转变办学思想和办学理念,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市场为需求,以改革为动力,以能力为本位,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办学方针,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促进职业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和社会服务紧密结合,积极开展“订单”培养,加强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推动职业院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技术人才的需要。
(八)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职业院校要根据市场和社会的实际需求,瞄准我省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认真开展市场调研工作,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实际要求灵活设置和调整专业,大力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大力推进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和教材建设。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课堂教学模式和方法。加快建立弹性学习制度,逐步推行学分制。加速职业院校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逐步建立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选拔与评价的标准和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就业率作为考核评价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核心指标。
(九)加强职业院校实践教学工作,进一步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职业院校要高度重视实践和实训环节教学,切实加强实训实习设备设施建设。各职业院校在实施专业教学时,除了理论课要求外,还要根据学生特点,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要求。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实训实习时间应根据专业特点确定,一般为一年;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实训实习时间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制度,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
(十)进一步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各职业院校要继续认真实施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学生所学专业相关技能的鉴定工作。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中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学校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只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对于经省级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教学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职业院校的主体专业,其毕业生参加学校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学历证书后,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业资格证书时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贫困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适当减免费用。
(十一)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各职业院校要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制定、课程结构调整、实习实训、毕业生就业等方面要努力满足企业和用人单位的需求,积极为企业和用人单位提供用工培训、业务技术咨询等服务。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要试行半工半读制度,积极与企业和用人单位开展“订单式”培养。
(十二)大力推进我省与东部之间、城乡之间职业院校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办学模式和机制,充分发挥东部地区和中心城市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及就业优势,推进我省职业院校与东部地区职业院校、我省城市职业院校与农村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支持城市职业院校与有条件的农村学校和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联合举办中等职业教育。联合办学采取分阶段、分地区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对农村贫困学生跨地区学习适当减免学费,并提供就业帮助。
(十三)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职业院校要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坚持育人为本,突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思想教育和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确定一批职业教育德育工作基地,选聘一批劳动模范、技术能手作为德育辅导员。发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作用,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切实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不断优化和完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十四)建立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网络。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网络计划,在合理规划布局、调整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灵活开放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网络。每个市(州、地)要重点建设好一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若干所中等职业学校。每个县(市、区)要办好一所起骨干作用的职教中心(中等职业学校)。乡(镇)要依托中小学、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社区要依托当地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培训制度。
(十五)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继续实施县级职教中心专项建设计划,使县级职教中心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县级政府要加强统筹、整合资源、加强建设。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安排专项资金改善县级职教中心的办学条件。
(十六)加强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实施职业教育示范性院校建设计划。“十一五”期间,新增4所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13所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25所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3所省级示范性技师学院、100所省级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积极争取建设国家级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大力提升示范性院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能力,使他们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机制和内部管理体制等方面起到示范作用,带动全省职业院校办出特色,不断提高办学水平。2010年前,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或并入高等学校。
(十七)加强实训基地建设。继续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在重点专业领域建成40个专业门类较全、装备水平较高、优质资源共享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中央财政支持我省的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投入的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以奖励等方式支持市场需求大、机制灵活、效益突出的实训基地建设。
(十八)加强以“双师型”为核心的师资队伍建设。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省级财政在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支持省级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工作和基地建设;各市(州、地)、县(市、区)财政也要专列经费支持本地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工作。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至少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职业院校要高度重视师资培养培训工作,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职业院校中实践性较强专业的教师,可以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申请评定第二个专业技术职务,也可通过有关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各级人事部门和职业院校主管部门要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并准予办理聘用手续。
五、加速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与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院校的发展活力 (十九)推动公办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与创新。积极推动公办职业院校资源整合和重组,采取联合、连锁、集团化、规模化等办学模式,提高和增强职业院校的办学能力。公办职业学校要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扩大职业教育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国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努力开拓职业院校毕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
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同时,要继续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
(二十)深化公办职业院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改革人事分配制度,进一步落实职业院校的办学自主权。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任期制,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和聘任制。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够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合理流动的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教育教学质量。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分配激励机制,将教职工的收入与其所聘岗位及完成岗位目标任务、对学校的贡献以及学校发展情况挂钩,调动教职工积极性。
(二十一)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快发展步伐。要加大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民办职业院校建设用地、资金筹集等相关政策和措施。民办职业院校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上与公办职业院校享受同等政策。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
六、充分依靠行业和企业发展职业教育 (二十二)充分发挥行业和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重要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要发挥其资源、技术、信息优势,积极举办职业教育,承担该行业和企业专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任务。要继续办好现有职业院校,不能将所办职业院校剥离、解散或并入普通高校和改办普通中学。
(二十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制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订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所属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
(二十四)支持企业举办职业教育。企业可以独立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院校,也可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所交纳的教育费附加,要按有关规定返还企业用于职业教育。企业要建立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为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提供必要的条件。对承担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七、严格实行劳动预备制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十五)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预备制和就业准入制度,招录员工时必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
(二十六)加强就业准入制度执法监督。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就业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和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充实和加强劳动人事监察队伍,加强对就业准入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每年将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检查情况向人民政府职业教育联席会议报告。
八、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保障条件 (二十七)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县级职教中心建设,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重点和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实训基地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农业和地矿等艰苦行业、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发展。“十一五”期间,省人民政府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2006年投入专项资金4000万元,从2007年起逐年递增,到2010年达到1亿元。“十一五”期间共投入资金3?3亿元,今后还将逐年增加。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促进本地职业教育快速发展。
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职业院校学生生均经费标准。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生均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并根据年度财政增长情况逐年有所增加。
(二十八)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各级财政要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可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国家和我省各级政府安排的扶贫资金和移民安置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各地的民族教育经费应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民族职业教育。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九)免征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有关费用。对职业院校教学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征商业网点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免征的其它费用。各级政府对职业院校扩建用地要纳入当地建设规划,并实行优惠政策。
(三十)建立职业教育贴息贷款制度。“十一五”期间,各地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贴息贷款制度,在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中列出一定比例用于职业院校基本建设贷款贴息。金融机构要积极为职业院校建设提供贷款支持,保障职业教育的发展。
(三十一)落实企业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政策。要认真落实企业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政策。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较高、培训任务较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企业提取的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职业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培训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用于本地区职业教育。
(三十二)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除中央财政的支持外,我省各级财政都要安排专门经费,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从2006年起,省人民政府每年从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中划出10%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也要建立相应的助学制度。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学金、特困学生助学补贴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要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对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贫困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学校资助政策执行。
九、强化政府统筹,切实加强领导,营造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十三)强化政府统筹,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各地政府要把职业教育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重要的政治任务和战略任务来抓。认真制定本地职业教育“十一五”发展规划,落实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加大高中阶段教育结构调整工作力度,重点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依法办教,从严治教,规范管理,引导职业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十四)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省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统筹协调全省职业教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也要建立和完善本级政府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履行职责,促进当地职业教育发展。
(三十五)加强领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实行职业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把职业教育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政府主要领导进行年度和任期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评估检查,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和督导评估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对职业教育的检查和指导。充分发挥教育科研机构和职教学会的作用,加强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职业教育宏观管理和职业院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三十六)加强宣传,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实行优秀技能人才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各级政府要大力宣传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以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职业教育战线上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优秀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氛围,努力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大力发展的良好环境。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