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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换发产权登记证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3 生效日期: 2006-08-03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汕国资[2006]38号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的精神,现就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我市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所投资的企业,其它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换发新版产权登记证。对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位,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二、登记内容。这次产权登记主要是办理企业占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基准日为2005年12月31日;统一换发由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原财政部印发的产权登记证停止使用。
  三、登记机关。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统一核发新版产权登记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按资产(产权)归口管理原则办理。市国资委负责办理市属企业及事业登记企业化运作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换发证工作(除地方金融企业外);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所属企业及投资项目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换发证工作。
  四、申办要求。(一)各单位申报产权登记时,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要求,提交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应提交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原已办理登记的企业应提供原有国有产权登记证等文件及资料。(二)市属一级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负责本部,并组织落实下属单位的产权登记及换发证工作,对下属单位的国有产权界定提出初审意见后,统一到市国资委办理手续。
  五、申办时间。今年我市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核发新的产权登记证工作,自本《公告》公布之日开始至2006年12月底结束。
  市国资委地址:汕头市衡山路金涛庄16栋亿兴大厦5楼
  联系电话:8789605 (产权管理科)
汕头市国资委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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