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南宁市总工会、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由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2 生效日期: 2006-06-1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总工会
发布文号:

根据《工会法》、《民法通则》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将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1月起,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收工会经费。自治区总工会和自治区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桂工发[2005]6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管辖的各县(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应在每月15日前到本单位所属县(区)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特此通告。
南宁市总工会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6月12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