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财社[2006]21号
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8月16日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按照《征收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事业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负责:
(一)审批保障金的年度使用预算;
(二)按照批准后的年度使用预算报告,根据各预算使用单位的用款进度拨付资金;
(三)审查保障金的年度决算;
(四)监督、检查保障金的收支执行等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区残联)应负责:
(一)每年第一季度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将批准的预算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级残联备案;
(二)每年年终编制保障金的决算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三)制定保障金的内部核算制度,配备财务人员,单独建帐,独立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对保障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就业。用于残疾人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就业培训基地和就业示范点及就业服务设施建设经费的补助;
(二)康复。用于残疾人康复、残疾预防、康复救助和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的补助;
(三)教育。用于残疾人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扶残助学工程补助;
(四)扶贫。用于从事个体经营和自愿组织就业的残疾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和残疾人扶贫服务机构工作的补助;
(五)代征费。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征收实施办法》的规定,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的用于开展保障金征收工作的经费;
(六)社区工作。用于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缴纳;
(七)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代征的保障金全部缴入市财政部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保障金扣除代征费后的余额按市占30%、区占70%的比例进行分配;区分配的保障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区财政保障金专户。
第七条 财政部门按照批准后的年度使用预算报告,根据各预算使用单位的用款进度拨付的资金,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属于应当办理政府采购相应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办理。
第八条 保障金的减免,由市残联根据广东省《关于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残联(2001)13号)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保障金严格按预算和使用范围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挪用,年终结余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条 财政部门、各级残联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就业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深残联发(1998)5号)、《关于调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深残联发(1999)1号)和《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管理的补充通知》(深财(2001)48号)、《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暂行办法》(深财社(2000)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