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地税发[2006]474号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不含第七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局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有关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
(一)对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划分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二)本通知对于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规定,与市局和市国税局已经达成的共识(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相一致。
(三)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8号和国税发[2003]76号通知规定以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准确划分新办企业的征管范围并加强跟踪管理工作。对属于我局管理的企业,要积极主动进行管理;税务登记分局应准确划分新办企业的主管局,主管局要及时做出纳税鉴定,通知企业办理纳税申报等手续;同时要做好相关的后续跟踪管理工作。
二、有关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对于国家统一规定的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严格执行本通知有关对新办企业认定口径的政策规定。
三、有关政策宣传问题
各单位要向纳税人做好有关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政策精神的宣传工作,特别是通知中对于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最新规定,要向纳税人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让纳税人清楚哪些新设立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同时也要向纳税人宣传有关征管范围的最新政策,让应属于我局征管的纳税人依法及时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以免出现纳税人因不清楚政策规定而到国税局办理登记和申报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略) 200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