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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食盐市场监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8 生效日期: 2006-08-1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6]190号
近期,我市的一些工厂、工地、学校食堂以及餐饮业、食品加工企业等食盐消费环节出现使用不合格碘盐的现象,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确保我市食盐市场安全,防止工业盐、非碘盐、假冒伪劣盐流入市场,根据《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加强我市食盐市场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食盐专营政策。食盐加碘是消除碘缺乏危害、提高民族身体素质的主导措施。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的根本目的,是普及合格碘盐的供应与消费,消除碘缺乏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食盐生产和经销活动。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盐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2005)200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和食盐安全工作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加强对食盐生产、流通领域的管理。食盐专营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推进食盐流通现代化建设,加快对集体公共食堂的统一配送改革试点工作。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要按照指令性计划组织好生产,加强质量管理,保证食盐产品质量。食盐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省盐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食盐销售计划,组织好食盐的购销,保证合理库存,确保市场供应。市盐业管理机构在加强对食盐生产、流通等领域监管的同时,要加强计划管理,确保计划的全面落实。
  三、确保食盐消费领域的使用安全。市盐业、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食盐消费领域的监管力度,督促引导食盐零售单位,工厂、工地、学校、医院等集体公共食堂,食品加工企业和餐饮业等用盐单位,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自觉使用合格碘盐,防止工业盐、假冒伪劣盐、特别是外观与食盐极为相似的亚硝酸盐进入食盐消费环节。市盐业管理机构要根据《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市政府令第144号),严厉查处食盐消费领域违法行为。
  四、各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从食品安全的高度认真落实食盐安全的各项工作,共同维护我市食盐市场的正常秩序。质监部门要加强食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管理,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使用,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擅自扩大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行为;市盐业管理机构要加强盐业市场管理,规范盐业市场,依法严厉查处盐业生产、销售单位生产、批发、销售假冒伪劣食盐的行为,同时要加强对工业用盐市场的监管。卫生部门要严禁餐饮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使用、存放亚硝酸盐(含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严查餐饮单位食盐的进货渠道、外包装标识,逐步使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建立食盐购买、使用、存放的台账制度。工商部门要加强亚硝酸盐的销售管理,依法严厉查处不具备专营资质的单位经营销售亚硝酸盐的行为。公安部门要打击严重扰乱食盐专营市场秩序、影响恶劣的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对食盐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逐步探索食盐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卫生部门要广泛宣传食用碘盐的意义和不合格碘盐的危害性,同时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防止误用工业用盐或亚硝酸盐。市盐业管理机构要重点宣传与盐业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辨别食用碘盐与工业用盐等方面的常识,以提高市民食用合格碘盐的意识,引导市民购买合格碘盐。
200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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