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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6 生效日期: 2006-06-26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6]137号
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的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23号)印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福州、厦门市政府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措施,必须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上刊登公布。
  二、省直各部门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措施,必须及时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公布。
  三、福州、厦门市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在公布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措施,或者就其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同时,要抄送省外经贸厅。省外经贸厅要及时将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和福州、厦门市政府制定的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措施上报商务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的相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务部负责编辑、发行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是我国政府指定的汇集刊登我国已按现行规定公布的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官方刊物。
  二、各地方、各部门在公布上述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或者就其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同时,要抄送商务部,以便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上即时刊登。
  三、商务部要主动与有关方面搞好衔接配合,全面及时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于透明度问题的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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