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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营造高速公路建设良好施工环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6 生效日期: 2006-07-06
发布部门: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明政文[2006]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高速公路是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我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点工程,是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工程。目前,泉三高速公路三明段已全面开工建设,永武高速公路下半年即将动工建设。根据省、市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全面加快我市高速公路建设步伐,营造我市高速公路建设良好施工环境,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全局观念,齐心协力,通力合作,服从大局,服务重点,积极为高速公路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手续、缩短办事周期,为高速公路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条件。
  二、沿线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建设领导责任制,并纳入目标管理,做到分工到岗、责任到人、管理到位。高速公路沿线属地乡(镇)一把手是协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本路段施工环境要负全责。各级政府要全力以赴,认真细致地解决施工中涉及地方性、群众性的问题和民事纠纷问题,以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在协调处理工程施工中临时使用道路、用地补偿和石料场等问题上,依照如下规定执行:
  (一)使用乡级(含乡级)以上道路,一律不允许收取任何形式的维护、修复等费用和抵押金。
  (二)使用农村道路,使用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施工结束后由市高指会同市交通局按照施工前的道路标准和路况进行修复。在册的专业养护公路由原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和维修,施工结束后由市高指与市公路局协商修复。
  (三)新修临时便道办理临时用地,按《土地法》及三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明国资(2006)1号)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其它补偿。
  (四)工程中调整已征和未征的土地用地,调换按等类等质等量办理调换手续。原征用土地已退还当地,则已付土地补偿金,由当地县(市、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清退或在包干资金中抵扣。
  (五)各有关县(市、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要加强对地材开采供应的协调,采取措施整顿当地地材市场,防止抢占石料场,为高速公路建设提供有序的地材供应环境。对高速公路沿线20公里范围内,群众要求申办或续办临时或长久性石料场的,须征求市高指意见。为了确保沙石料场等地材能够满足供应工程建设的需要,我市高速公路每个合同段施工单位可申办具备一定储量的自采石料场1—3个。
  三、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妥善解决征地、拆迁等矛盾,把问题解决在施工之前。要讲求方式方法,把政策、规定原原本本交给群众;要精心制定预案,包括解决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各种预案,做到慎密严谨,早做准备,一有情况,迅速应对;要坚持领导到第一线,面对面地做好群众工作;要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管好用好并按时足额发放补偿金,绝不允许挪用和截留征地补偿费用。
  四、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合同规定,加强施工第一线的管理,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认真解决因工程建设给沿线群众带来生产生活的影响,施工中要注意加强维护部队军缆、输配电线路及其他通信单位电缆的安全与畅通。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主动与当地村镇及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共建活动,共同创造文明、宽松、和谐的施工环境。
  五、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要支持、配合高速公路建设,自觉营造良好施工环境。
  (一)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阻挠施工;不准非施工车辆、人员进入施工场地;不准强行分包工程,强行承揽设备和材料供应业务;不准向施工单位搞摊派、拉赞助、乱收费;不准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变更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未经市监察局同意,任何单位不准非法擅自到施工单位检查、收费。
  (三)各级、各部门因泉三高速公路三明段建设需要,若需召集施工、监理单位开会的,应征得市高指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各级政法部门、公安机关要探索营造高速公路建设良好治安环境的新方法、新机制,发挥快速反应作用,对阻挠施工、盗抢施工材料、殴打施工人员等干扰、破坏工程施工行为,尤其对个别恶势力犯罪团伙要从重从快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二○○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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