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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准用公款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25 生效日期: 1995-04-25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加强文化部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现根据中央提出的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的要求,结合本部的工作特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不准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邀请,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二、不准用公款为本单位、上级机关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安排娱乐活动。

  三、不准授意、要求下级和有关单位用公款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安排娱乐活动。

  四、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履行公务,不准参加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

  五、不准参加非职责范围内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开业、庆典等活动。

  六、不准利用职权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进行减、免费娱乐活动。

  七、对违犯以上规定的,初犯者责令本人做出检查,并予以批评教育;
  重犯者除本人做出书面检查外,在适当范围通报批评;再犯者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由领导决定的,主要追究决定人的责任。

  八、本规定适用于部机关所有公务员。各级领导要模范遵守本规定,并切实负起责任,按规定管好所属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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